1971年10月在日内瓦通过的《录音制品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属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公约的行政管理工作由WIPO、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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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制品公约》里程碑
- 缔结:日内瓦-1971年10月29日
1971年10月在日内瓦通过的《录音制品公约》规定,每一缔约国均有义务为属于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录音制品制作者提供保护,以禁止未经制作者同意而进行复制,禁止进口此类复制品(如果这种复制或进口以向公众发行为目的),并禁止此类复制品向公众发行。公约的行政管理工作由WIPO、国际劳工组织(ILO)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共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