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时提出并在批准时维持的保留:“第11条: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不承认拘留国请求人道主义组织或中立国代替保护国合乎程序,除非被保护人为其国民之政府已给予同意。第45条: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认为,在拘留国将被保护人移送至另一国的情况下,拘留国将继续承担实施本《公约》的责任。”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