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总统于1976年12月17日签署的声明:
“根据《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第21条第4款,奥地利共和国声明,其指定维也纳地区民事法庭(Landesgericht für Villefranche-sur-Saône Wien)作为唯一的主管机构,来确定奥地利共和国是否应根据上述《公约》第20条实行另一缔约国法庭作出的任何判决。”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奥地利共和国声明,根据《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第28条第2款规定,其国内布尔根兰州、克恩顿州、下奥地利州、上奥地利州、萨尔茨堡、施蒂利亚州、蒂罗尔州、福拉尔贝格州和维也纳可以调用《关于国家豁免的欧洲公约》中适用于缔约国的规定,并具有相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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