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日期为2008年2月7日的通知中,该缔约方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和(c)项,做出下列声明:驳回系对给予保护的异议导致的,驳回通知可以于18个月期限届满后做出。该声明已于2008年4月10日撤回,当时尚未生效。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79)
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项,该缔约方声明,驳回的通知期限应为18个月。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