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7月31日,加拿大政府根据《公约》第97条第4款规定,通知秘书长其决定撤销以下根据第95条规定在加入时作出的声明,如下:
“根据《公约》第95条规定,加拿大政府声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将不受《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约束。”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2003年6月18日收到的通知中,加拿大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努勒维特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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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29日收到的通知中,加拿大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育空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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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9日收到的声明中,加拿大将《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展至魁北克省和萨斯喀彻温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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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作出的声明:
“根据《公约》第93条,加拿大声明,《公约》将扩展至阿尔伯塔省、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马尼托巴省、新不伦瑞克省、纽芬兰和拉布拉多省、新斯科舍省、安大略省、爱德华王子岛省和西北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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