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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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1967年7月14日 | 批准 : 1970年1月26日 | 1970年9月19日 | |
尼斯文本 (1957年) | 1957年6月15日 | 批准 : 1962年10月2日 | 1966年12月15日 | |
伦敦文本 (1934年) | 1934年6月2日 | 加入 : 1939年10月24日 | 1939年11月24日 | |
海牙文本 (1925年) | 1925年11月6日 | 批准 : 1928年5月1日 | 1928年6月1日 | |
华盛顿文本 (1911年) | 1911年6月2日 | 批准 : 1913年4月1日 | 1913年5月1日 | |
布鲁塞尔文本 (1900年) | 1900年12月14日 | 批准 : 1901年8月5日 | 1902年9月14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瑞士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瑞士。生效日期:1973年1月1日。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5)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替代的生效日期:1970年12月22日。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9 和 No.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