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来文
“在其作为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存者的能力范围内,瑞士联邦委员会有幸通告各缔约国,瑞士作为缔约国,于2008年11月7日就以色列国在2008年11月5日所作的声明对以色列国进行了回复,回复如下:
瑞士联邦外交部向以色列国大使馆致意,并承认收到了大使馆日期标注为3.11.08的口头照会,以色列国在该照会中澄清了其于2007年11月22日批准《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采用新增标志性徽章的附加议定书(第三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联邦外交部感谢以色列国使馆在照会中明确表示以色列国尊重整个第三议定书,并将因此根据所述议定书,只将新增徽章(“红水晶”)作为标志性徽章使用。”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