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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条约集

缔约方 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 中国

日期 签署: 1949年12月10日 批准: 1956年12月28日 生效: 1957年6月28日

声明,保留等。

在批准时作出的保留:“尽管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不适用于在敌占区以外的平民并因此不完全符合人道主义要求,但本《公约》被认为符合在被占领土及某些其他情况下保护平民的利益,因此批准本《公约》并作出如下保留:关于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受保护人的拘留国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承担应由保护国履行的职能有效,除非已获得受保护人员为其国民之政府同意。关于第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已将被保护人移送至本公约另一缔约国的原拘留国,在接受国看管被保护人期间,不因为已移送被保护人而无需承担实施本公约的责任。”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领土信息

2000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瑞士联邦委员会交存了关于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及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对澳门特别行政区的适用性的一份声明。根据该声明,《公约》和《议定书》自1999年12月20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条款 签字 文书 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