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62年8月23日收到的信函中,丹麦政府告知秘书长,该国决定自1961年10月1日起撤销对公约第十四条的保留。在1968年3月25日收到的信函中,丹麦政府告知秘书长,该国决定自该日起撤销对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保留。有关通过上述信函所撤销的保留的案文,见联合国《条约系列》第360卷,第132页。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批准公约时作出的声明:
“ 丹麦不受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约束。
关于无国籍人在某些情况下与国民具有同等地位的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应迫使丹麦在每种情况下均需给予无国籍人与国家法律为国民规定的完全相同的报酬,而只能给予其生活所需的部分。 第三十一条不应迫使丹麦给予无国籍人较一般外国人更为优惠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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