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b)项和(c)项,该缔约方声明,驳回的通知期限应为18个月,驳回系对给予保护的异议导致的,驳回通知可以于18个月期限届满后做出。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79)
根据《议定书》第八条第(7)款(a)项,该缔约方声明,对于要求将国际注册的保护对该缔约方进行领土延伸的,以及此类国际注册的续展,该国收取单独规费,以代替来源于附加费和补充费的一份收入。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79)
自2011年1月11日起适用于格陵兰 和 自2016年4月13日起适用于费罗群岛。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190 和 No. 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