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作出的声明“爱沙尼亚共和国对公约第十二条的解释是,当这种需要产生自一个人理解和指导他或她的行为能力时,它不禁止限制一个人的积极法律能力。在限制积极法律能力受限制的人们的权力时,爱沙尼亚共和国依据其国内法律行事。”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