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欧州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希望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重申,它们非常重视技术转让和生物技术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遵从知识产权权利构成实施技术转让和共同投资政策的基本要素。
对欧州共同体及其成员国来说,正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案文中确定的,技术转让和获取生物技术将依照该公约第16条进行,并遵守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规则,特别是由本公约缔约国签署或谈判达成的多边和双边协定。
欧州共同体及其成员国将鼓励应用公约确立的财务机制,促进欧洲运营商所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自愿转让,特别是通过正常商业机制和决议授予许可。同时保证对产权权利的充分和有效保护。”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