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第29.2条,欧洲联盟交存的批准文书不应被当作其成员国交存的批准文书的附加文档。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批准时的声明:
(1)“欧洲共同体对《国际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是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2) “依照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宪章第II.7条条款,欧洲共同体声明,它1994年10月4日依照粮食和农业组织宪章第II.5条向粮食和农业组织提交了欧洲共同体权限声明,鉴于其接受《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该声明依然适用。”
(3)“依照第22.3条的条款,欧洲共同体声明,对于依照第22.1或22.2条未解决的争议,它接受第22.3条(1)作为强制性解决争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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