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作出的声明:
“在符合本国政府的基本规约的情况下,危地马拉共和国铭记,纪念碑和考古遗迹是国家财产,国家法律也禁止构成其文化财富的财产的未经授权的出口,危地马拉共和国就本《公约》第7条第(b)(ii)项作出明确保留,因其认为其没有责任向持有文化财产的任何人支付补偿金,所述文化财产系从危地马拉掠夺或盗取的或非法向另一缔约国出口的且应危地马拉政府要求已被该另一缔约国没收和/或归还的恰当步骤的对象。
在任何情况下,危地马拉共和国认为,不会仅仅通过法律的无知就认为构成其文化财富的财产的交易是善意的。
关于本《公约》第3条,危地马拉共和国也认为,违反与本《公约》规定不符的有效的国家规定的所涉文化财产的进口和所涉文化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是非法的。”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