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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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1967年7月14日 | 批准 : 1977年1月20日 | 1977年4月24日 | |
尼斯文本 (1957年) | 1957年6月15日 | 批准 : 1960年7月25日 | 1966年12月15日 | |
伦敦文本 (1934年) | 1934年6月2日 | 加入 : 1955年5月9日 | 1955年7月15日 | |
海牙文本 (1925年) | 1925年11月6日 | 批准 : 1928年5月1日 | 1928年6月1日 | |
华盛顿文本 (1911年) | 1911年6月2日 | 批准 : 1913年4月1日 | 1913年5月1日 | |
布鲁塞尔文本 (1900年) | 1900年12月14日 | 批准 : 1901年12月12日 | 1902年9月14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在意大利共和国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马德里(商标)协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0年4月29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马德里特别联盟成员,意大利共和国可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行使马德里(商标)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第十至十三条所规定的权利,如同其受到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7)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意大利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意大利。生效日期:1967年6月14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0-271页)
代表厄立特里亚、爱琴海群岛和利比亚加入《海牙文本》(1925):1931年12月3日;生效日期:1932年1月19日。 (见 La Propriété Industrielle 1932, 第1号, 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