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巴黎文本(1971),但包括一项通知。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声明:它援用附件第II和III条规定的特权。相关声明有效期至2004年10月10日止。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24)
巴黎文本(1971):附有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有关国际法院的声明。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