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生效日期:1980年6月10日。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