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时作出的保留:“朝鲜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由于不适用于在敌方占领区外的平民,本《公约》不能完全符合人道主义要求。但考虑到本《公约》在被占领区以及一系列其它情况下对保护平民的利益有积极的作用,朝鲜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加入本《公约》,并就以下条款作出保留:”关于第11条:如被保护人拘留国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承担应由保护国履行的职能,朝鲜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不认为该请求合法,除非该请求获得了所涉被保护人所属国家政府的准许。关于第45条:朝鲜民主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即便在被保护人拘留国已将被保护人移送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看管期间,原拘留国对所涉被保护人实施本《公约》的责任不会得到免除。"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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