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书附有以下声明: - 根据条约第三条第(3)款的规定,该国声明将不适用有关保护录音制品的发行标准。 - 根条约据第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大韩民国将对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用于广播或有线方式播送适用第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有线方式播送不包括通过计算机网络播送。 - 根据条约第十五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录音制品制作者或表演者是对第十五条第(3)款做出声明的另一个缔约方的国民的,大韩民国将在另一缔约方根据第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授予录音制品制作者或表演者是大韩民国国民的录音制品保护的范围和期限内适用第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 (见 WPPT Notification No.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