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列支敦士登公国希望重申其对技术转让和生物技术转让的重视,以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遵从知识产权权利构成实施技术转让和共同投资政策的基本要素。
对列支敦士登公国来说,技术转让和获取生物技术,正如[所述]公约文本的定义,将依据所述公约第16条实施并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和规则,尤其是公约缔约国签署或谈判的多边和双边协定。
列支敦士登公国将鼓励使用公约确立的财务机制,促进列支敦士登公国经营者所持有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自愿转让,尤其是给予许可,通过正常的商业机制和决定,同时确财产权的充分和有效保护。”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