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巴黎文本(1971)时包括一项通知,莱索托王国政府在通知中声明:该国援用该附件第II和III条规定的特权。相关声明有效期至1994年10月10日止。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24)
巴黎文本(1971):附有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有关国际法院的声明。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