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卢森堡和荷兰王国欧洲部分的领土被视为一个单一国家,自1971年1月1日开始适用《马德里协定》。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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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1967年7月14日 | 批准 : 1974年12月19日 | 1975年3月24日 | |
尼斯文本 (1957年) | 1957年6月15日 | 批准 : 1964年1月20日 | 1966年12月15日 | |
伦敦文本 (1934年) | 加入 : 1946年1月19日 | 1946年3月1日 | ||
华盛顿文本 (1911年) | 加入 : 1924年7月15日 | 1924年9月1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在卢森堡大公国 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马德里(商标)协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0年3月20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马德里特别联盟成员,卢森堡大公国可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行使马德里(商标)协定斯德哥尔摩文本第十至十三条所规定的权利,如同其受到这些条款的约束。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6)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卢森堡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卢森堡。生效日期:1966年12月15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4, 第9号, 第187页 和 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