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时发表且在批准时证实的声明和保留意见:
“ 王国政府声明,它将第2条第2款所载的不得对国籍产生歧视之原则解释为不一定意味着各国自动有义务保证外侨拥有与其国民相同的权利。
王国政府还声明,第6条、第9条、第11条和第13条不得对制约外侨获得工作权的规定构成障碍,也不得对为授予一定的社会利益而规定居住条件的条款构成障碍。
王国政府声明,它认为第8条第1款(a)项、(b)项和(c)项关于行使工会权利应与确保工会的代表性有效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关于手续、条件和程序的适当的立法规定保持一致。
王国政府声明,在履行第8条关于行使罢工权的规定时,应当考虑到依法规定的要求、条件、限制和约束,这对民主社会保障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或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国家安全、公共卫生或道德是必要的。
第8条第2款应解释为适用于警察部队的成员、国家机构、社区和公共企业。”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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