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时作出并在批准时维持的保留:”关于第11条, 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不认为拘留国代表受保护人请求中立国或国际组织或人道主义组织承担按本《公约》由保护国履行的职能合法,除非受保护人为其国民之政府已给予同意。关于第45条,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一国将被保护人移送至另一国以在接收国看管受保护人的全部期间免除实施《公约》的责任不合法。“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