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巴黎文本(1971)时包括一项通知,毛里求斯政府在通知中声明:它援用该附件第II和III条规定的特权。相关声明的有效期至1994年10月10日止。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23)
巴黎文本(1971):附有第33条第(2)款规定的有关国际法院的声明。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