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荷兰王国政府交存的通知书中,该政府表示希望利用《WIPO公约》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该通知书于其接到之日,即1970年9月11日,开始生效。根据该条规定,作为当时尚未参加《WIPO公约》的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成员,荷兰王国在《WIPO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后5年内,可行使如同其已参加公约一样的权利。 (见 WIPO Notification No. 30)
适用于荷属安的列斯群岛和阿鲁巴:1985年12月23日;生效:1986年1月1日。 (见 WIPO Notification No. 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