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所出的声明:
“…根据《议定书》第I部分和第II部分的规定,只有在文化财产被善意持有人获得之日起20年届满后,才能要求归还文化财产。”
保加利亚、白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乍得、捷克斯洛伐克、印度、意大利、马达加斯加、墨西哥、荷兰、波兰、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西班牙、阿拉伯联合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就此保留发表了意见。
通过1973年10月3日的口头通知,挪威宣布了其撤销该保留的决定,并于1979年8月24日生效。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2 WIPO
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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