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波兰援用第33条第(2)款规定的保留,声明不认为该国受该条第(1)款规定的约束。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的签署包括以下声明:“在签署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的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时,波兰人民民主共和国作出以下声明:《伯尔尼公约》第31条的规定授予成员国将该公约的效力延及外交关系由其负责的领土的权利,这一规定已经过时并违背了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12月14日通过的第1514/XV号决议。” (见 Berne Notification No.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