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作出的保留:“葡萄牙政府仅在有保留的情况下接受《第一公约》、《第二公约》和《第三公约》的第10条以及《第四公约》的第11条。拘留国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履行本应由保护国承担的任务要得到受保护人为其国民的国家(原属国)政府的赞成或同意。“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1999年11月22日,葡萄牙共和国向瑞士联邦委员会提交了一份关于在澳门适用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公约》以及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的声明。根据该声明,葡萄牙人自1999年12月20日起不再为澳门承担《公约》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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