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 条款 | 签字 | 文书 | 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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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德哥尔摩文本 (1967年) | 1967年7月14日 | 批准 : 1969年2月28日 | 1970年9月19日 | |
尼斯文本 (1957年) | 加入 : 1959年2月9日 | 1966年12月15日 | ||
伦敦文本 (1934年) | 加入 : 1963年9月30日 | 1963年11月19日 | ||
海牙文本 (1925年) | 加入 : 1963年9月30日 | 1963年11月19日 | ||
华盛顿文本 (1911年) | 加入 : 1920年8月26日 | 1920年10月6日 |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批准书载有以下声明:"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国务委员会认为,《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第十四条第七款提到的保持某些领地的附属状态与联合国大会于1960年12月14日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514号决议)不符,该宣言强调有必要迅速和无条件地结束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殖民主义。" (译文)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3)
《尼斯文本》(1957):根据该文本第三条之二,罗马尼亚政府声明,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罗马尼亚。生效日期:1967年6月10日。 (见 Industrial Property 1966, 第12号, 第270-271页)
《斯德哥尔摩文本》(1967):替代的生效日期:1970年12月22日。 (见 Madrid (Marks) Notification No. 9 和 No. 10)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