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公约时作出的保留:
“1. 关于公约第二十三条的适用,罗马尼亚保留仅对根据1951年7月28日《关于难民公约地位的公约》及1967年1月31日《关于难民地位的议定书》的条款(或酌情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亦具有难民身份的无国籍人给予公共救济的权利;
2. 关于公约第二十七条的适用,罗马尼亚保留仅对主管机关向其授予了在罗马尼亚领土上永久居留权或酌情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在罗马尼亚领土上居留特定一段时期的无国籍人颁发身份证件的权利;
3. 关于适用公约第三十一条的适用,罗马尼亚保留根据当时有效的立法规定,随时在无国籍人犯罪时将合法居住在其领土上的无国籍人驱逐出境的权利。”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