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时的声明:
(1)“瑞典确认在通过有关《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第12.3条(4)的解释时作出的声明,即承认已经经过创新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或它们的遗传组分或成分可以是知识产权权利的主题,只要符合有关这种权利的标准。”
(2)“依照粮食和农业组织(FAO)宪章第II.7条的条款,瑞典声明,1994年10月4日依照粮食和农业组织宪章第II.5条向粮食和农业组织提交了欧洲共同体权限声明,鉴于其接受《国际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公约》,该声明依然适用。”
(3)“依照第22.3条的条款,瑞典声明,对于依照第22.1条或22.2条未解决的争议,它接受第22.3条(1)作为强制性解决争议条款。”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4 WIP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