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越南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在1973年12月3日加入时作出保留:“第11条:拘留国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承担由保护国履行的职能要得到所涉平民所属国的事先同意,南越南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仅在此前提下承认该请求合法。第45条:南越南共和国临时革命政府声明,将受本《公约》保护的平民移送至《公约》缔约国不能免除拘留国执行《公约》规定的责任。”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越南民主共和国在1957年6月28日加入时作出的保留:“第11条:越南民主共和国不承认拘留国请求中立国或确保公允与效果的组织承担由保护国担负的职责合法,除非战地伤病军人为其国民之国家已认可该请求。第45条:越南民主共和国声明:拘留国将受保护人移送至《公约》缔约国不能免除其实施《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公约》规定的责任。”
鸣谢:译文由WIPO提供。© 2013 WIPO
越南民主共和国加入、生效并作出保留。南越南共和国作出第二次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