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之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保护该公约缔约国的国徽、国旗和其他国家徽记、缔约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防止其未经授权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这一规定的范围在1958年被扩大,增加了《巴黎公约》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
第六条之三不对该条款所涵盖的符号产生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
与国家利用第六条之三有关的信息。
与政府间组织利用第六条之三有关的信息。
法律案文
- 《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
- 对第六条之三第(1)款(b)项和第(3)款(b)项的解释指南
- 巴黎联盟大会第四十届会议关于修订《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通知程序的决定
- 产权组织和世贸组织协定第三条
资料
用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检索已根据第六条之三通知保护的国徽和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缩写和其他徽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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