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之三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保护该公约缔约国的国徽、国旗和其他国家徽记、缔约国用以表明监督和保证的官方符号和检验印章,防止其未经授权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这一规定的范围在1958年被扩大,增加了《巴黎公约》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参加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其他徽记、缩写和名称。

第六条之三不对该条款所涵盖的符号产生商标权或任何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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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WIPO/Berrod
与国家利用第六条之三有关的信息。
与政府间组织利用第六条之三有关的信息。

法律案文

资料

用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检索已根据第六条之三通知保护的国徽和政府间组织的名称、缩写和其他徽记。

下载第六条之三文件

第六条之三文件(著录项目数据、图像、通函和更改日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下载:

  • FTP (/wipo/6ter/6ter.zip  file: 6ter.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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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之三最新消息

根据第六条之三要求保护的标志每年公布两次,可通过Article 6ter Express数据库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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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之三最新消息 – 要求保护的第六条之三标志数据库的公布通知,每年两次。 (英文 | 法文 | 西班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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