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herine Jewell,WIPO传播司

当今全球音乐产业欣欣向荣,从未有过这么多种音乐可以提供给这么广大的人群。

新数字服务正在全球获得广泛的吸引力,它们为听众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去发现新的节拍,随时随地聆听音乐,与喜欢的音乐家直接接触。随着全球互联网和移动电话的不断普及,全球范围的音乐接触将继续扩大。新型和发展中国家的音乐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尚未开发,这为商业增长和对当地音乐人才更大规模的投资提供了潜在机会。

今年世界知识产权日的主题“数字创意,重塑文化”,就是关注正在进行的数字革命带来的诸多机遇和挑战,其对全球范围音乐和其他文化作品的创作、发行与欣赏的方式的影响,以及知识产权在识别和奖励创作者和利用他们作品产生经济价值方面发挥的持续相关作用。

除其固有的人文价值和文化价值,音乐还有与原创作品、作品的表演及传播相关的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这些权利塑造并巩固当今音乐产业中每天都在发生的大量商业交易。在现有知识产权范围内(版权、外观设计、商标和专利),版权及其邻接权与音乐人的关系最为密切。

这些权利在各国版权法律中都有规定,它们许多都是在国际条约,其中很多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见表)中成型。版权法规定了原创作品的作者、表演者以及传播者(如唱片公司和广播公司)的权利。

作品一经创作,如写下、编辑或录制歌词或乐谱,版权就产生了。向国家有关机构登记作品并不是强制性义务,尽管在某些国家,如在美国,在国会图书馆登记作品是向法院起诉侵权的唯一方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886年缔结的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规定,原创作品至少保护至作者死后50年,在许多国家,这一数字被延长至70年甚至更久。

版权的目的是什么?

简而言之,版权就是使那些拥有作品权利的人决定如何、何时以及在哪里,作品可被使用,以及被谁使用。版权的目的之一就是为创造者创立条件,使其能够利用他们的智力来生活,通过投入时间和精力来创作作品并获得经济回报,并被承认是其作者。

版权的财产权允许创作者授权、禁止下列行为或从中(以合理报酬的形式)获得经济回报:

  • 作品的复制,如复制于光盘、在线或电影中;
  • 作品复制品的发行;
  • 作品对公众的传播。若某首音乐在公众中表演,或在购物中心或舞厅中播放,根据各国立法,需向作者、表演者和(或)权利持有人缴付版权使用费。
  • 以广播或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如通过收音机、电视机或在线方式);
  • 作品改编(如果某些人翻译了音乐的歌词并希望以原旋律来录制,或改变原创作品,如增加一些元素,他们必须获得原创作品权利持有人的授权)。这些改编的作品本身也受版权保护。根据原创作品许可条约相关协议,任何人如果希望发布或使用该作品也需要获得作品权利持有人的授权。

版权的人身权(伯尔尼公约第六条之二)允许作品创作者要求其作品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署名权),并有权反对任何有损或歪曲其人身权的对作品的更改(保护作品完整权)。

许多我们喜欢的艺术家并不自己谱写歌曲,他们表演和演绎别人创作的作品。但是在这么做的过程中,他们为表演添加了自身独特的风格,因此也享有一定的类似版权的权利,被称作表演的邻接权。邻接权的其他受益者还包括唱片公司(正式的名称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和广播机构。不论是他们通过个体的创造,还是独门诀窍,或是经济或组织上的资源,他们都为作品增加了特定的价值

受益于邻接权的表演者可以授权或阻止他人录制(整理)或广播他们的现场表演,或发行、广播、提供或向公众传播他们的演出纪录。或者,他们可以选择要求合理报酬。这是一种针对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权利,对其被公众广播或传播的作品可以要求合理支付报酬。这些权利通常是分配给集体管理组织,由其代表表演者和(或)制作者执行。

2012年缔结的 《视听表演北京条约》, 以及一些国家的法律同样就表演者的作品授予表演者人身权,包括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见上)。1996年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WPPT)引入了“向公众提供作品的权利”,允许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授权或禁止其作品及其他受保护的材料通过数字方式,如流媒体的方式传播。.

还有谁能从邻接权中获益?

录音制品的制作者(负责作品的整理,如作品的录制)同样享有邻接权,可以授权或组织他们的录音制品或唱片,CD等复制、进口和销售。他们也享有从对公众广播或传播他们的录制品中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广播者,在节目制作和广播传输及再传输过程中投入了大量资金,也有权利授权或禁止其广播的重放、整理和复制。

邻接权持续多久?

表演者和录音制品的制作者的邻接权在《北京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都给予了50年的保护期,从作品首次录制或首次表演之日起算。广播机构的权利,给予了20年的保护期,但这一期限可因与广播者正在进行谈判的有关新国际条约的结果而改变。

这些权利在某些方面是否有限制?

某些条件下,版权及其邻接权(正如国际或各国版权法律所规定)是有所限制的。例如某人可以利用作品或作品的一部分开展教学、科研、新闻报道等。

大多数国家都认可这种无需经过权利所有人授权的使用行为,但可能采取不同方式进行规范。一些国家有“允许使用”的清单,另一些在版权法中做原则性规定(如美国的“合理使用”规定)。判读是否为“合理使用”,需要考虑使用的性质和目的,使用作品的性质,使用作品的数量,以及对作品商业价值的潜在影响。

作为原则性规定,受保护作品的“合理使用”必须被限制在某些特定领域;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且不得“无理的损害作者(或权利所有人)的合法权利”。这也被称作三步检测法。

如何使用这些权利?

音乐作品财产权的所有人(人身权不能从原始作者上转移)可以用其获得收入。他们可以向第三方,如擅长将作品商业化的公司或个人,销售或许可这些权利,以期获取回报,这种回报通常被称作版税,其金额通常取决于对作品的实际使用程度。他们也可以转让这些权利来授权或禁止某些或所有的上述行为。不论哪种情况,买入或受让这些权利的人成为了版权的新所有人。但在某些国家,如德国,版权转让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而只能对作品进行许可。

许可涉及到版权所有人与第三方的活动,授权其在特定时间内针对特定目的使用其作品。例如,歌曲作者可以允许音乐出版商授权表演者或唱片公司录制他或她的歌曲。这些许可有些是独占的,仅涉及一方,也有一些是非独占的,涉及多方。

因为对作者和表演者而言,分别与每个希望使用他们作品的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或商业活动商定单独的许可合同非常不实际,所以音乐家和其他创作者经常与集体管理组织签订许可协议,授予独占性许可。

作为词作者、曲作者和表演者的代表,集体管理组织将创作者和潜在使用者联系起来。各国法律可能也授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作者和表演者进行合同商定。集体管理组织授权音乐家作品的使用,收集和分配许可费用或者版税,同时密切注意任何滥用或侵权行为。

每首音乐都受版权保护。音乐本身,其旋律,音乐录制中都有版权及邻接权。若某人希望使用某音乐作品,或使用其部分内容,除(见上文)一些限制性特例外,他们必须获得版权所有人的许可。集体管理组织一方面能够帮助作者管理音乐收取相应的版税,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潜在使用者获得使用某受保护作品的许可。

未经原创作品权利所有人的授权而进行的采样(当有人为了商业目的,选取声音记录的一部分,并将其重新整合到一部新作品中)或混搭(当一首歌曲的创作是由其它已录制作品混合而成),是一件非常危险的事,经常会导致法律诉讼。

一系列网站,如WhoSample.com,或一系列移动应用程序,如 Shazam音乐识别服务,能够深入音乐去识别其与成千上万首歌曲的直接联系。与Robin Thicke和Pharell Williams的Blurred Lines有关的剪辑,最近在美国就有一起诉讼,它侵犯了19977Marvin Gaye的Got to Give it UP。

一些艺术家强烈认为他们对其作品何时使用、如何使用、被谁使用有最终的发言权。Aerosmith乐团的主唱Steven Tyler就曾说过,“授权同意是唱片作者或词作者最重要的权利,他们需要保留该权利来决定如何使用其作品”。然而,也有一些艺术家乐意将其作品给公众使用。例如在 Converse Rubber Tracks样品图书馆中展示的作品就属此类。音乐家愿意将作品贡献给这个广泛的版税免费的图书馆,并将样品视为一种回馈社会的方式。

“音乐投资并非是想当然的事情”,国际唱片业协会主席Placido Domingo评论说“拿作家的创造性而言,是需要一个安全的法律环境所支持和保护的。这也是为什么一个安全充分的版权框架对于艺术家和唱片公司尤为重要的原因。”

音乐产业需要版权。“版权使音乐投资变为可能。版权使音乐产业帮助艺术家获取投资的回报,并把资金和资源投向下一代人才”。一位西班牙男高音艺术家如此评价。

权利:创造活动的货币

音乐制作的人手中拥有一种在产业内合同商定过程中可以交易的货币。举例而言,词作者和作曲家与音乐出版商议定出版合同时,他们通过歌词、谱曲和音乐合同转让权利。出版商,反过来在唱片文章、媒体(电影或电视等)中宣传他们的作品,并当其再次传播给词作者和作曲家时同样可以收取版税。 音乐出版商处理各种类型的版税:

  • 灌录版税,从录制的音乐作品(唱片或数字化可下载音乐)的销售中获得,由唱片公司支付给出版商;
  • 公开表演版税,由表演者权利组织(如欧洲戏剧作者曲作者协会,美国广播音乐协会,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英国表演权协会等)负责收集,由播出已录制音乐的广播电台、公司支付;
  • 同步复制版税,当一首歌曲在一部电影或电视的原声音乐中使用时支付。

许多有抱负的音乐人都希望与主流唱片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唱片公司是音乐人事业的主要投资者”,国际唱片业协会在其2014年报告“投资音乐”中表明了这一观点(www.ifpi.org/investing-in-music.php)。2013年全年,唱片公司在全球投入了43亿美元为艺术家及其剧目进行投资和市场开发。

通过与唱片公司签订独占性录制合同,艺术家能够获得事业支持,他们的作品能够得到宣传,并能够获得可观的财政收入(每个作品从5万美金到35万美金不等)。

唱片公司的工作就是“发现、培育和宣传艺术家”,并将其与广大观众相联系。他们还提供了财政上的支持,并提供经验、技术和联系。一份唱片合同可以帮助有才华的艺术家从非常拥挤且竞争激烈的市场中脱颖而出。国际唱片业协会指出“艺术家和唱片公司间的关系仍是当代音乐产业核心中的关键性伙伴关系”。

Daniel Glass,Glassnote唱片公司的主席和创立者认为唱片公司和艺术家间具有持续相关性:“很少见到艺术家脱离团队工作。团队能够支持其发展,在商店、广播电台中推广其音乐,组织宣传活动、发布会和电视节目。团队还能助其在流媒体和社交网络大量音乐中脱颖而出,使人们能够发现。”

随着数字音乐市场的发展,唱片公司为艺术家提供的服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环球音乐的主席兼首席执行官Max Hole认为“唱片公司对艺术家的重要性不断扩大。在过去,我们为艺术家及其剧目提供营销,宣传,销售和物理介质上的传播。在2014年,我们所做的已经不仅这些。我们活跃在数以百计的数字合作方之间,我们创建数字化宣传,提供新的平台服务,使我们的艺术家能够深入消费者心中,我们还开展数据研究和分析,社会媒体宣传,直接面对消费者进行游说,进行新数字格式的产品开发,开发精品,提供移动服务,开拓了无数新的收入渠道。”

许多新音乐人在社交媒体上开创自己的在线网络,以此增加粉丝基数。就艺术家而言,这是取得成功的一种独特方式,(例如鸟叔和江南Style),唱片公司却正在大力使用社交媒体网络来作为一种衡量艺术家知名度的方式。

唱片公司的风险

唱片公司向主要市场每推出一个新人就可能受到风险的冲击。新人的推出会花费约20万至70万美元。仅有限的签约艺术家能够获得商业上的成功,唱片公司大部分专辑可能都不赚钱。Nick Raphael,英国国会唱片的主席,其签约艺术家包括Sam Smith,说“我们对不成功的艺术家投入了与成功艺术家一样尽可能多的精力和金钱。他们不受听众欢迎的原因并不是缺少唱片公司的努力和支持,唱片公司都希望他们能够成功。”

数字流媒体服务已经成熟

随着大量出现的数字化平台,唱片公司开始越来越关注在线市场。数字流媒体服务日益受到欢迎,改变了唱片公司以前通过唱片销售就能弥补事先支付给艺术家的财政预付款的情况,使唱片公司开始关注下载量和流媒体。

这些新媒体平台破除了成功的壁垒,将音乐置于网上可以在全球范围内查看,使听众更容易发现新的音乐人才。英国国会唱片的主席Nick Raphael在评论首支专辑就在70多个国家问鼎iTunes排行榜的一只年轻的澳大利亚籍乐队五秒盛夏(5SOS)时表示“数字时代意味着你可以同时在全球一炮走红,而且你无法阻止,因为音乐就像病毒一样在互联网传播。”

仅仅几年,数字服务,如Spotify(截止2015年6月,有2000万付费订购用户)、Apple(截止2016年1月,约1000万订购用户)、Deezer(超过630万用户)就已经在全球站稳脚跟。几乎每天,我们都能得到新音乐流媒体服务上线的消息。

国际唱片业协会2015数字音乐报告显示,在2014年,全行业来自数字化方面的收入增长到69亿美元(增长了6.9%)。该报告还显示数字音乐的收入目前已经和全球唱片的物理销售取得的收入并驾齐驱。

流媒体服务被国际唱片业协会的Lauri Rechardt评价为“已录制音乐的销售渠道”。他认为流媒体服务和唱片销售的最大的区别是“权利所有人的支付方式。就CD销售和下载而言,权利所有人获得的是针对唱片销售商定的费用,而不考虑消费者是否听了有关音乐。而流媒体服务是基于消费基础的,权利所有人会随着内容的消费而不断获得经常性收入。他们最初获得的支付可能较少,但收入会随着很长一段时间而增长”。

许多人认为基于订购的流媒体服务有确保全球音乐行业长期稳定的潜力。

向主流音乐市场推出一位新艺术家所需费用?

    花费大约在20万至700万美元之间。
  • 主流唱片公司的预付款大约在5万至35万美元之间。
  • 制作3部视频的平均成本在5万至30万美元之间。
  • 唱片灌录的平均成本在15万至50万美元之间。
  • 巡回演出的平均花费在5万至15万美元之间。

商标在音乐世界中也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角色。技术上讲,商标或服务商标将商品和服务在不同的生产或提供的公司间进行区别。在音乐世界里,乐队的名称就是它的商标,可由服务商标来保护。乐队名称是商标的例子有The Grateful Dead、Aerosmith和REM。乐队也可将商标注册在与之有关的专辑、T恤衫或任何它们生产的商品上。

有了商标,乐队作为娱乐服务的提供者就获得了使用该名称的专用权,并且可以对其身份进行更严格的管理。获得了商标,有助于加强对额外资源如通过许可和特许经营的收入的管理。

将乐队名称注册成商标是重要的第一步,能够帮助避免与其他乐队采用同一个名字运作的情况。若发生该情况,乐队不得不改名或在名字中增加额外的识别符。英国的男孩乐团One Direction就发生过这种遭遇,被一家美国朋克乐队因名称相同于2012年诉诸法院,尽管最后他们赢了官司。

就商业领域的其他方面来说,乐队的商标是极其重要的资产,它随着时间凝聚了商誉和名望。商标同样在产业的经营活动中有重要作用,能够致力于开发乐器、音响系统,以及很多在每天都帮助我们无限接近热衷的音乐的新技术。

歌曲的名称通常不能作为商标保护,但如果有相关的商品或是某系列作品的一部分除外。例如Meat Loaf在A Bat out of Hell上有商标,作为一个三张专辑的系列唱片的名称使用。尽管如此,如果对消费者来说歌曲名称已经完全与某名特定艺术家相联系,那么该名称就获得了第二含义,也可以获得注册。

音乐与商业:共生关系

音乐和商业有着长期的共生关系。企业营销人员早已认识到音乐能够吸引顾客并与之建立情感联系。他们扩展客户的需求会经常为新生艺术家寻找新平台宣传音乐带来方便。如果艺术家拥有商标权,就能够更好的利用这些企业的赞助和商业化机会。

Future of Music Coalition的最近一份研究表明“商品的销售是与艺术家的品牌相关的最常见的收入来源”。此外,使用自有品牌的艺术家(也有许多除外,如作曲家、拿工资的乐队演奏者、自由音乐家等)在使用品牌时变得更有战略性。

消费品的销售并非仅带来收入,也是乐队或艺术家扩展听众的有效手段。许多,如Carlos Santana利用销售活动进行慈善。Brandchannel.com记载在2001年创立“Carlos by Carlos Santana”女鞋品牌的传奇摇滚巨星,将其销售收入的一部分捐给Santana’s Milagro Foundation基金会,以此改善全球儿童的生活。

随着全球进入数字时代,地方乐队通过在线提供作品或创立网站等也很容易在全球范围内亮相。这使得他们对其商标权利的保护变得顺理成章。

创新是音乐的特点。探索有特色的新声音和增强听觉体验的新方式(如广播、随身听、MP3播放器、iPod、平板电脑等)都推动着行业的增长,并带来技术发展上的重大飞跃。创造下一个轰动的动力继续塑造着音乐制作的方式和我们聆听的方式,而事实上,音乐家乃至整个行业也从中取得收益,获得生存。

为了使那些发明复杂技术的人群能够收回成本并防止他人复制成果或在为开发已经投入的时间和精力方面搭便车的行为,发明人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专利是一种新技术,新颖、实用、对同领域工作的人而言并非显而易见,由各国知识产权局授予。与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专利被设计为识别和奖励发明人,以此鼓励他们继续开发更多更好的技术解决方案,同时确保公众能从这些发明中获益。专利(受周期性续费的限制)最多有效期为20年,随后进入公有领域,这意味着任何人都能利用该技术而不必获得权利所有人的授权。

新技术带来的变化,比如最近互联网和其他数字技术的广泛使用,已经彻底改变了音乐产业的各方各面,从作曲、表演、录制,到传播、宣传、欣赏,也影响了那些在音乐作品中享有权利的人的补偿方式。

例如,当新的流媒体服务,如Spotify和Deezer,提供消费者一个前所未有的巨大音乐图书馆来访问、分享和享受,在音乐家间就这种新商业模式的优缺点存在一个持续的争论。一些人把他们当成接触新听众,宣传他们并提高收益的新工具;而另一些则认为音乐家正在遭受损失,并为更好的交易而战。

数字革命无疑改变了音乐的前景,为我们倾听的音乐、怎样和何时倾听它们都带来了质量和方式上的巨大好处。问题是,从现在开始五年之后音乐的前景是什么样的,从现在开始需要如何安排以确保我们能够继续享受我们喜爱的音乐宝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