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尼亚关于版权与体育广播的观点

撰稿:希西基尔·奥拉(Hezekiel Oira),肯尼亚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体育已经成为全球产业,对全球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尽管有些人利用体育来实现国家的政治目标,但是全球体育运动的迅速发展也受到经济和文化需要的支撑和技术快速变革的驱动。从历史上看,肯尼亚的体育运动一直与土著文化以及成为成年人或战士这一过程相联系。现代体育赛事是模拟战斗、击鼓、斗牛或斗鸡、舞蹈等土著体育形式的延伸(见《非洲人:三重遗产》(The Africans: A Triple Heritage),Ali A Mazrui著,1987年)。

通信和广播新技术的到来改变了肯尼亚的体育格局。全球体育赛事管理机构的出现、广播业放松管制以及新广播技术的出现促使体育转变为一种娱乐媒介。通过体育评论、体育迷或运动员采访、与图像同步的比赛分析、音乐和其他播出前事先录制的内容,广播报道将体育运动转变为故事。

电视和无线电广播为体育打开了通向全球观众和听众的大门,促使他们追求引人入胜的体育赛事。在肯尼亚,免费广播、付费电视和卫星广播、有线广播和其他在线传输都推动着体育市场和体育节目收视率的发展。

通信和广播新技术的到来改变了肯尼亚的体育格局,促使体育转变为一种娱乐媒介。(图片: Getty/isitsharp)

电视和无线电广播为体育打开了通向全球观众和听众的大门,促使他们追求引人入胜的体育赛事。

体育赛事广播的相关权利在全球范围内都不明确。不同的地区对于这些权利采用不同的法理原则。此外,大部分国家的版权法都未提及体育广播以及版权与体育,肯尼亚2001年版权法第22条第(1)款也不例外。因此,在大部分管辖区,法院判决为体育广播相关权利提供了法理基础。例如,2011年欧盟法院(CJEU)在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有限公司诉QC休闲公司(Football Association Premier League Ltd v. QC Leisure)(C403/08)一案中判决英超比赛的实况直播不构成作者自身的智力创造,因此不属于经过创作产生的作品。这一判决实际上将体育赛事的直播排除在版权保护范畴之外。美国的1976年版权法(第102条)将版权保护延伸至进行同步录制的体育实况直播。然而,版权保护的客体并非体育赛事本身,而是导演和摄影师在赛事选择、摄影角度以及赛事整体制作与传输中的创造性贡献。印度新德里最高法院在内部研究机构诉夏洛特·安德森Institute Inner Studies v. Charlotte Anderson)一案中判决运动广播不符合原创性和可预见性要求,因此不受版权保护。在泰坦运动公司诉多伦多府邸有限公司(1989年)Titan Sports Inc. v. Mansion House (Toronto) Ltd (1989))一案中,加拿大联邦法院判决体育赛事的实况电视广播不受版权保护,除非在直播的同时进行录制从而赋予直播视听作品的属性。然而,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在国家橄榄球联赛投资有限公司诉新加坡电信澳都斯有限公司National Rugby League Investment Pty Ltd v. SingTel Optus Pty Ltd)一案中判决橄榄球比赛的广播不属于澳大利亚版权法的版权保护范围。

在这种零散的背景下,我们来探讨一下肯尼亚体育直播权的法理。不过,首先进行关于体育赛事本质以及肯尼亚体育赛事管理的探讨将很有帮助。

体育的本质及肯尼亚的体育场馆权

肯尼亚的体育法对体育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职业、半职业和业余体育赛事。肯尼亚最常见的体育竞赛包括田径及赛跑、赛车、足球、自行车、篮球、板球、跆拳道、橄榄球和赛马。

肯尼亚的体育赛事组织者控制着体育场馆的出入权限。他们用不动产权(即土地或邻产所有权)来控制出入体育场馆的权限,这是由于现场体育赛事不享有财产权(见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公园赛马娱乐场有限公司诉泰勒(1937年))。部分原因在于大部分体育赛事的结果不可预见,还有部分原因在于运动员的努力是为了取胜,而非进行创造。

赛事组织者在行使不动产权时,可以给予体育迷、广播方或其他媒体实体有条件的出入权限或拒绝给予权限。这种控制特定场馆出入权限的“场馆权”不以财产权而是以合同关系为基础,除在封闭或受到严密保护的场馆之外适用范围有限。

肯尼亚体育广播和版权的相互作用

肯尼亚的《版权法》涵盖作者的权利和邻接权利。该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享有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别,包括文学等作品、音乐与视听作品、录音和广播。尽管其中不包括体育活动,不过版权法明确了体育赛事播放信号作为一种广播是否受到保护。例如,第23条第(3)款规定,除以下情形之外的文学、艺术或音乐作品不符合版权保护要求:(i)作品蕴含了充分努力,具备原创性;(ii)作品通过书写、录制或其他方式限定为物质形式。因此,可以说立法意图是广播、录音制品和视听作品依然在原创性原则范畴之外。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这些作品具有企业创作性质并因此享受邻接权或相关权保护。在此背景下,广播机构的邻接权不取决于其广播的内容是否符合受版权保护的条件。

肯尼亚《版权法》(第2条)将广播定义为“通过有线或无线手段传输声音或图像,或声音及图像,或其表现物,以供公众接收,其中包括卫星传输。”肯尼亚版权法由此暗示广播是通过无线或卫星手段传输的含有图像或声音或图像及声音、以供公众接收的电磁波。因此,在肯尼亚,广播是由广播机构或以广播机构名义,通过有线或无线手段传输的、供公众接收的无线电或电视节目电子信号。《版权法》确实规定,载于广播信号中的图像和声音受到版权保护。因此,这些图像或声音可以与体育赛事或其他不受版权保护的材料相关,只要旨在供公众接收即可。当广播机构禁止对其信号进行某种使用时,禁止行为将延伸至该信号所载的内容,但仅限于该特定背景及该特定组合。因此,在肯尼亚,以下体育赛事可能受到版权保护:

  1. 广播,只要是符合相关权保护资格的企业创作作品即可。相关权保护基于广播机构为广播活动付出的企业创作努力和投资,而且无论相关内容是否受版权保护,都享有相关权保护。例如,内罗毕的最高法院在肯尼亚广播公司诉Wananchi集团等(Kenya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v. Wananchi Group and another)一案中批准对被告的禁令,禁止被告未经原告授权重播2014年巴西世界杯,原告对这项赛事享有专有免费地面广播权。该判决意味着一项体育赛事一旦被广播机构进行传输,就有资格作为广播受到保护。
  2. 视听作品,只要符合肯尼亚《版权法》定义的“以任何实体媒介对图像的固定,不管伴音或不伴音,此种固定可以允许通过任何方式对动态图片进行复制”即可。在肯尼亚,动态图像的录制(即视听作品)无论相关内容是否具有原创性都受到版权法保护。
  3. 录音制品,只要是体育评论、体育迷或运动员采访或专家对赛事的分析,都构成符合版权保护资格的有声录制品。肯尼亚法律规定,录音制品的内容可以是对表演或者其他任何声音的录制品,包括体育评论、分析、采访或国歌,与固定声音的方法或者此种录制品的媒介或质量无关。
  4. 在肯尼亚,体育赛事还可以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尽管体育赛事本身不是艺术作品,但是体育赛事里的一些元素及其广播的方式确实属于艺术创作。广播机构通常用创造性的图像元素充实报道内容,将其报道变为符合版权法保护要求的艺术成果。
  5. 但是,可以将体育赛事的广播视为表演吗?肯尼亚版权法(第30条第(6)款)将表演定义为通过行为对现有作品进行的表现,这些行为包括舞蹈、演奏、朗诵、歌唱、演说或以任何形式向听众传达声音等。由于表演必须基于已存在的作品,因此在肯尼亚版权法中运动员的体育表现不符合版权保护标准,对体育表现的传输在严格意义上也不能称之为表演。

总而言之,在体育场馆中进行激烈争夺的体育赛事并不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因为运动员的动作和成绩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比分和结果。不仅如此,体育竞赛或锦标赛必须遵循一系列既定规则,限制了创造性,并由此导致体育竞赛的结果不可预见。从体育迷的角度看,这正是体育运动引人入胜的原因。然而,当出于广播目的对体育赛事进行技术制作时,体育赛事就转变为媒体活动,体现出广播机构的技术、组织和企业创作技能。而且,这些活动一旦载入传输信号中,就作为广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受到邻接权保护。此外,评论、歌曲或采访等与体育赛事相关的声音被录制时,这些声音就作为录音制品而受到版权保护。如果体育赛事的图像和这些声音一起被录制,那么就作为视听作品受到保护。不仅如此,由于体育赛事在录制、制作和最终传输中的附加价值,体育广播还可以作为艺术作品受到保护。最后,在肯尼亚,体育广播不能作为表演受到版权保护,因为它们并非基于任何已经存在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