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组织法官网络研讨会:商标案件中的数字证据

2025年1月3日

在商标争议的裁决中,裁决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提交证据的质量和可靠性。随着网络平台和技术的普及,商标案件中使用的证据也显著转变为包括不同类型的数字证据。从社交媒体帖文和网站截图到分析数据和元数据,数字证据被用来证明真实使用、提供对消费者混淆的见解,以及证明侵权。

商标争议中对数字证据的依赖日益增加,促使司法管辖区制定规则并确立法院惯例,以确定数字证据的可采性并评估其重要性。在考量商标案件中数字证据的可采性和可靠性问题时,法官可能会被要求认定上传或打印日期的差异、可编辑网站与不可编辑网站打印输出的真实性、第三方来源的可信度以及围绕动态图片和社交媒体分析等数字格式的可采性等问题。

最近发生的“西门子”、“海亮”、“BURBERRY”和“小米”商标侵权纠纷案说明了数字证据在中国商标案件中的应用。这些案件涉及利用网络数据、可信时间戳和区块链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以及利用网络电子证据确定损害赔偿额等问题的司法考量。

数字证据在证明侵权主张方面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收集、保存和验证的程度,以及是否符合特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要求。在Lacoste & Anr.v Crocodile International Pte Ltd.& Anr.案中,德里高等法院拒绝采纳数字证据,因为未能提供《印度证据法》(1872年)第65B条规定的必要证书。

反之,如果数字证据经过适当认证并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则可大大加强案件的说服力。在Oriflame Cosmetics AG v EUIPO/Caramé Holding AG (T-74/23)一案中,欧盟普通法院评估了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先图形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其中包括在社交媒体平台和数字营销材料上使用该商标等证据。普通法院强调,这些证据(包括网络产品图片)与案件相关,商标在社交媒体上的存在可以构成证明真实使用的重要因素。

参加下一场产权组织法官网络研讨会,学习Prateek Jalan大法官(印度德里高等法院)、Louise Spangsberg Grønfeldt法官(卢森堡欧盟普通法院)和晏景法官(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的见解和经验。互动式网络研讨会将参考重点判决,探讨以下问题:

  • 数字证据的司法考量,包括法院在商标案件中审查的关键因素;
  • 商标争议中数字证据的可采性标准;
  • 法院在裁定商标争议时考虑数字证据(如社交媒体帖文和网络、时间戳和区块链数据)的示范案例;以及
  • 法官在裁决涉及数字证据的商标案件时面临的具体挑战。
Justice Prateek Jalan
Prateek Jalan
印度德里高等法院大法官
Judge Spangsberg Grønfeldt
Louise Spangsberg Grønfeldt
卢森堡欧盟普通法院法官
Judge Yan Jing
Yan Jing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审判长

网络研讨会将于2025年1月22日(欧洲中部时间13:00-14:30,查询您的当地时间)以英文和中文进行,同时提供阿拉伯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英文和中文同声传译。该研讨会仅对法院法官和知识产权局准司法上诉机构的裁决人员开放。

参加网络研讨会,请报名注册。报名注册将于2025年1月20日18:00(欧洲中部时间)截止。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产权组织司法研究所:judicial.institute@wipo.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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