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体系某些成员的使用要求

2016年3月20日

马德里体系的法律框架并未规定任何表明使用商标的义务以确保商标仍然具有效力。然而,马德里体系的用户应当注意美国菲律宾柬埔寨有此要求,这些国家各自的国内立法规定了注册人在商标的整个生命周期声明实际使用或未使用的程序。因此,一项国际注册的注册人在指定这三个国家的任一国时,需要根据每个国家不同的要求、程序和期限,直接向有关的主管局提交声明。

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 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给予保护日起的第五年和第六年之间,指定美国的国际注册的注册人需要向USPTO提交第一份确认在商业中继续使用的宣誓书。另一份宣誓应当在USPTO给予保护日起的每十年之前提交。为帮助商标注册人,USPTO现在提供一项登记电子邮件提示服务,可以在所需的继续使用宣誓书到期日之前收到提示。关于美国的使用要求以及提示服务的更多信息,参见“信息通知”第16/2010期第9/2016期
  • 菲律宾:首份声明必须在国际注册日或对菲律宾的后期指定日之后的第一个三年内,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提交。另一份声明必须在菲律宾给予保护日起五年提交,并且国际注册每次续展后,每五年再次提交。更多信息参见“信息通知”第18/2013期
  • 柬埔寨:第一份关于商标实际使用或未使用的声明必须在柬埔寨给予保护日起五年向柬埔寨知识产权局提交,并且在国际注册续展日之后,每五年再次提交。更多信息参见“信息通知”第11/201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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