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对《马德里实施细则》的修正:强制性电子邮件要求和代替
2021年2月1日
自2021年2月1日起,《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修正案即将生效。

要求提供电子邮件地址
自2月1日起,现已强制性要求:
-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
- 新注册人在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中,以及
- 代理人在国际申请、登记申请或另函通信中被指定时,注明自己的电子邮件地址。
产权组织将以电子方式向代理人,或者申请人或注册人(如果没有指定代理人)登记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所有通信。
对于申请人
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未注明电子邮件地址的,将导致不规范,申请人可在产权组织发出不规范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补正。
如果申请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更正不规范,国际申请将被视为放弃。更正后,这种不规范将不会影响国际注册日期。
新要求适用于原属局在2021年2月1日当日或之后受理的国际申请。
新注册人在所有权变更登记申请中未注明电子邮件地址的,将导致不规范,新注册人可在产权组织发出不规范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更正。
如果新注册人未能在上述期限内补正不规范,该变更申请将被视为放弃。
新要求适用于产权组织或有关主管局在2021年2月1日当日或之后受理的登记申请。
对于代理人
未注明在国际申请、登记申请或另函通信中被指定的代理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将导致不规范指定。
产权组织将就这一事实通知申请人或注册人、被指定的代理人和有关主管局(如果有的话),并将仅向申请人或注册人发送所有相关通信,直到代理人被指定。
新要求适用于2021年2月1日当日或之后在国际申请、登记申请或另函通信中作出的指定。
不规范指定不会妨碍国际注册或所有权变更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
代替的原则
代替功能将允许已经在指定的某一缔约方中拥有国家或地区权利的国际注册的注册人,依某些条件享受在先的保护日期。
对《实施细则》第21条的修正现已在该条中对代替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更具体而言:
- 注册人必须直接向有关主管局提出在该局记录国际注册的申请。代替的生效日期是国际注册或后期指定的日期。
- 主管局应自产权组织通知国际注册或后期指定之日起,接受记录代替的申请。
- 被指定缔约方的主管局不能仅因同一注册人有相同的在先国家或地区注册而拒绝保护国际注册中的商标。主管局必须承认,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国际注册可以共存——直到注册人决定不再保留国家或地区权利的效力。
- 在收到请求主管局记录的申请后,主管局应确定所规定的条件是否得到满足。
- 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清单无需与国家或地区注册相同。国际注册中的清单范围可以更宽或更窄,但至少商品和服务有部分重叠,即为国家或地区注册和国际注册所共同涵盖。重叠的商品和服务名称不必相同,但必须是相当的。
- 国际注册在有关被指定缔约方生效时,即视为发生了代替。
有关《议定书实施细则》修正案的完整内容,请参见第78/2020号信息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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