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空中的发明

尽管空间技术长期以来一直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技术领域之一,外层空间活动事实上也是智力创造的成果,但近年来,知识产权问题在与地外活动有关的问题上日益突出。
这种转变是由于从国有举措向私营和商业活动的过渡,以及空间活动中国际合作的增加,这就需要为受专利保护的太空相关发明建立一个可靠的国际法律框架。

专利法在太空中的适用性

关于在外层空间完成和(或)使用的发明,经常提出的问题之一是国家/区域专利法在外层空间的适用性。虽然专利保护受领土法律框架规制,但根据国际空间法,空间物体的登记国保留对该物体的管辖权。这就提出了国家知识产权法是否可以延伸适用于登记并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问题。在没有明确国际规则的情况下,根据就国际空间项目缔结的若干国际协定,就知识产权而言,已登记的空间物体被视为准领土。

外层空间知识产权的统一性

外层空间中飞船和卫星等有形财产的法律地位一直是联合国、双边和多边协定、各国和政府间组织的公告、国际委员会的倡议以及非政府机构的研究中反复出现的话题。然而,对于外层空间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地位一直未形成国际共识。国际公认的地球与外层空间的分界线仍然是“卡门线”,设定在距地表海拔100 公里处,可以作为对空间物体适用国家法律(包括专利法)的边界。然而,从国家法律的适用性角度划分地球与外层空间的这一概念并未得到普遍接受。随着空间活动变得更加国际化和协作化,这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性和可靠性提出了质疑。

国际法、太空和知识产权

正如《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外层空间条约》)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规定的,为人类利益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以及任何国家不得将外层空间据为己有是国际空间法的基本原则。在承认知识产权对探索外层空间和进一步发展科学技术的重要性的同时,也提出了保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是否可能在获取空间活动产生的知识和信息以及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方面与上述基本原则相冲突的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五条之三的解释,该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专利所赋予的排他权应受到某些限制,以保证运输自由(临时存在原则)。问题是这一原则是否适用于空间物体,例如通过外国发射场将专利物品运入或运出空间站。

太空知识产权的未来发展

随着多个国家和私营公司参与空间活动,外层空间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将日益突出。
虽然各种公共政策工具可以吸引私营部门的参与,但知识产权保护将在开发涉及公私合作的成功太空商业模式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积极解决这些问题可确保太空探索和商业化顺利进行,促进创新和经济增长。定义明确的知识产权法规将保障发明人和公司的利益,鼓励按照《外层空间条约》确立的原则进一步投资空间技术。这种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法将有助于维护国际合作,防止冲突,并为子孙后代支持可持续和负责任的空间活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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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组织

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技术转让

探索外层空间的创新

外层空间的商标:支持地外经济

知识产权与空间活动 (PDF)

关于在外层空间完成或者使用的发明的顾问会议,1997年3月6日和7日:国际局讨论文件 (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