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

大会按以下条款通过关于确定国际申请费、手续费、检索费和补充检索费(见细则15.2(d)(i), 16.1(d)(i), 45之二.3(b)57.2(d)(i))等值数额的指令,同时明确,大会可以根据经验在任何时候修改这些指令:

等值数额的确定

(1) 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按瑞士法郎之外任何货币计的等值数额,以及检索费和补充检索费按确定货币之外任何货币计的等值数额,应当由总干事按下列方式确定:

(i) 对于国际申请费,在同每一个规定以该货币缴纳此项费用的受理局磋商后;

(ii) 对于检索费,在同每一个规定以该货币缴纳此项费用的受理局磋商后;

(iii) 对于手续费,在同每一个规定以该货币缴纳此项费用的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磋商后。

对于国际申请费、检索费和手续费,其等值数额应当根据总干事发起磋商之日前一日的当日汇率确定。对于补充检索费,其等值数额应当根据总干事收到补充检索费数额通知之日或者补充检索费生效两个月之前日的当日汇率确定,两者以较晚者为准。

(2) 如此确定的数额应当是下列数额按整数计的等值:

(i) 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在费用表中以瑞士法郎分别规定的数额;

(ii) 检索费和补充检索费(如适用)由国际检索单位以确定货币确定的数额。

上述等值数额应当由国际局通知各个适用的规定缴纳有关货币或者确定有关货币数额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并且应当在公报上公布。

相关费用数额发生变化导致的新等值数额的确定

(3) 第(1)段第(2)段 应当比照适用于国际申请费、手续费、检索费或补充检索费数额发生变化的情形。按规定货币计的新等值数额应当与修改后费用表中规定的国际申请费或手续费的新数额同日起适用,或者与按确定货币计的检索费或补充检索费的新数额同日起适用。

由汇率波动导致的新等值数额的确定

(4) 每年十月,总干事应当在适用时在与第(1)段提到的专利局或单位磋商后,根据十月第一个星期一的当日汇率确定国际申请费、手续费、检索费和补充检索费的新等值数额。除总干事另有决定外,任何根据本段所作的调整应当于下一个公历年度的第一天生效。

(5) 如果瑞士法郎(对于国际申请费和手续费)或确定货币(对于检索费和补充检索费)与任何适用的规定货币之间的汇率超过连续四个星期五(日内瓦时间正午)比最近适用的汇率高至少5%或者低至少5%,总干事应当在适用时在与第(1)段提到的专利局或单位磋商后,根据本段第一句所述期限届满后的第一个星期一的当日汇率,确定适用情况下的国际申请费、手续费、检索费和补充检索费的新等值数额。新确定的数额应当在自其在公报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后适用,但是适用时受理局或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与总干事可以商定一个落在上述两个月期限内的日期,在此情况下新数额从该日起开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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