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问问题: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
技术转让的核心概念
为了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和商业目的,学术知识和创新技术通过各种渠道被转让和使用,这些渠道包括:
- 出版物(技术期刊、科学杂志等);
- 演示报告和私人交往(会议、课程、专业组织等);
- 专利文献;
- 合同研究、资助研究以及与企业的研发合作;
- 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员工交流计划;
- 研究生项目;
- 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学生;
- 由大学员工进行的咨询工作;
- 技术的转让和许可;以及
- 子公司和初创公司。
激励来自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实验室的想法和发明流动到市场,目的是通过新产品、新方法、新工作和新创意来造福社会。
为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资助研究成果的社会经济作用,大学和研究机构需要确保研究成果得到有效推广。这意味着考虑所有类型的传播和转让机制(例如编写可开放获取的出版物、进行许可、设立子公司、设立初创公司和开展研发合作)以及考虑所有可能的商业化合作伙伴(例如子公司、现有公司、投资者、中小企业、其他非营利组织、创新支持机构甚至政府),并选择最合适的机制和合作伙伴。
有时,传播知识的最好方式是将其出版并发行到公有领域。但在很多情况下,对基于研究的知识根据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并将其销售或转让到有能力将发明转化为新产品的公司,是实现这些知识的社会益处的最有效方式。
在战略性管理下,研究成果的转让能够为整个社会以及有关产业界和机构带来益处。
技术转让对社会的益处
预计学术研究的转让一般通过以下方式提高生活质量:
- 满足人们在卫生保健、环境挑战以及其他重要领域需求的新产品和服务;以及
- 新的企业(初创公司和子公司)和工作机会。
技术转让对产业的益处
与大学和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增强产业发展:
- 为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以投资早期技术;
- 为本地公司提供技术援助;
- 给公司与顶级大学的研究人员进行合作的机会;/li>
- 确保公司进入更基础的研究领域(“天马行空”式研究);
- 使其能够将新产品商业化,产生增长和利润;以及
- 加强地方经济——研究机构周围的社区正在日益成为高新技术创新集群,吸引了受过高等教育的劳动力,建成了强大的创新部门。
技术转让对机构的益处
对大学和研究机构来说,知识/技术转让的最终益处通常不是财务上的。虽然偶尔会产生一些许可费收入,但主要的益处是间接的,应当在较长时期内加以考虑。这些益处除其他外,包括:
- 对关键人才的吸引力——拥有强大的技术转让环境的大学更容易吸引创业教师、科学家和学生,他们将该机构视为职业发展以及为市场带来创新的成功途径。
- 资金——成功的技术转让往往会吸引额外的研究经费。
- 声望——成功将发现成果从实验室引向市场的机构往往会产生有声望的追随者。
- 得以提高的研究计划质量——与私营部门的互动往往使得研究机构能够获得最先进的工业设备、完善的技能和技巧,以及对市场需求的更好了解。
- 得以加强的教学计划——机构经常能够从基于行业的讲师的参与和现实生活中的案例研究中获益。
- 教师职业机会——与企业合作可以促进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员工交流,以及到企业工作的校友数量。
想要了解更多信息?请查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与有效的产学合作伙伴关系”。
知识产权在大学和研究机构的教学和研究功能方面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这不仅包括大学和研究机构创建的知识产权,也包括他们在工作中使用的第三方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与研究
无论是基础研究(“天马行空”式研究)还是应用研究,大学和研究机构通过其研发活动,均以发明、学术出版物、数据库、植物新品种、机密信息、计算机程序等形式产生成果。许多这样的发明都受知识产权保护,但也有很多尚未超出对概念或实验室规模原型的验证,在其可能的商业化之前还需进一步研发。通过对大学和研究机构从公共资助研究项目得来的知识产权授予权利,并允许它们将研究成果商业化,世界各国政府正藉此努力加快从发明到工业化流程和产品的转化,并加强大学和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
知识产权与教学
此外,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教学活动也会产生知识产权,如印刷出版物、论文、软件、电影、录音、计算机演示和多媒体作品。这些通常受版权保护。互联网和现代技术不仅促进了对学术资料的更多获取,也导致了学术资料所有权和使用的更大冲突。因此,大学和研究机构需要适当的知识产权政策,来处理教材的所有权和管理、对学术信息的获取以及对第三方资料的使用等问题。
大学和研究机构为公共利益服务,通过研究和教学传播知识。传统上,许多人通过与当地产业和企业建立紧密联系,以及出版他们的研究结果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是,全球化和互联网时代已经开辟了新的可能性。尽管开放获取出版物可能适合一些研究成果,但是还是应当对其他成果暂时保密,为它们申请专利和对它们进行商业开发。为了有效地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传播知识,大学和研究机构需要了解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
大学和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将主要时间和智力精力投入到支撑该机构使命的教育、研究和其他计划中。
当个人参与了可能对其履行对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义务有不利影响的外界活动时,无论有偿或无偿,都会产生义务冲突。试图平衡对于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责任与对于可能产生新知识产权的外界活动的责任——如咨询、政府服务、公共服务或公益活动——可能导致关于时间和精力分配的冲突。
利益冲突是指个人的财务、职业或其他私人考虑可能会影响到他或她履行大学/公共研究机构职责的专业判断。例如,研究和知识产权方面可能出现的引起问题的情况有:
- 如果一个机构的员工个人投资一家企业,而这家企业是用其担任该机构研究人员或主管/经理时生成的知识产权创建的;
- 如果正在创办公司的员工个人与大学/公共研究机构谈判许可条款;
- 如果在某公司拥有董事会职位的员工有权决定涉及大学/公共研究机构许可条款的事务;
- 如果同时为另一家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员工需要决定将他或她的发明让与自己的大学/公共研究机构,还是让与他或她所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
- 如果员工接受了一家公司的研究资助,在这家公司中他或她拥有显著的财务利益;因为研究的成果可能会对该研究人员的个人财富产生相当大的影响,所以会产生冲突。
关于利益冲突和义务冲突的政策:
- 无论是单独的还是整合在知识产权一般政策中;
- 旨在针对产生利益冲突和义务冲突的情形对教师和员工进行教育;
- 提供披露程序和方法来管理这些冲突;以及
- 描述被禁止的情形。
为了确保知识转让卓有成效,大学和研究机构需要制定并落实高品质的机构知识产权政策。但是,这还不够:成功的技术转让和传播还受许多其他因素影响,其中一些与知识产权并不直接相关:
国家层面:
- 一个有效和平衡的知识产权体系。
- 关于在公立大学内部开发的或由公共资源资助开发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的明确规则。
- 不同层面的财务支持。
- 研究资助
- 资助成立技术管理办公室(TMO)的计划
- 种子资金
- 推动优先领域内研发的税收激励,如培育特定的制造业、特定的出口产业或促进实现发展目标等领域。
- 富有技能的人力资源。
- 鼓励机构创业的政策。
- 促进当地企业与技术创造者(如科学园区和孵化器)之间关系的支持机制。
- 由政府提供的激励措施,以提升对如卫生、教育和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内技术的获取。
- 一个支持性的监管环境。
机构层面:
- 机构的自主性。
- 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参与。
- 定性研究。
- 员工和学生关于知识产权、知识转让和创业的意识和技能。
- 知识产权管理的责任。
- 具有充足人力财力的技术管理办公室(TMO)的建立。
- 技术管理办公室同研究人员以及教师关系的密切程度。
- 对智力劳动和创造力的尊重。
- 对发明者和创造者的激励。
- 知识产权创造者、技术管理办公室员工、创造者部门的行政人员以及参与创造者研究企业的其他人员等各方的共同努力。
- 创造者帮助保护和营销知识产权的意愿。
- 社会责任的义务(如自愿许可、教育和培训)。
- 获取专利信息和具有分析功能的软件的途径。
市场层面:
- 有足够多的企业,能够投入金钱、时间和精力,推动知识产权转化为市场产品。
- 在产品得到充分开发并准备出售时,有准备购买产品的市场。
- 有吸收能力,能够摄取新知识并将其应用到商业目的。
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制定框架以推进大学-企业的技术转让——可能采取的行动清单 和大学、研究机构、商业、企业、中小企业和个人开展的知识产权商业化和技术转让(第37-48页) 。
政府可以通过赋予大学和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来鼓励它们开发研究成果并将其转让给市场。但这还不够。要确保研究人员成为发明者,研究人员也必须受到激励。机构和个体研究人员都应受到激励,来公开、保护和利用其发明。激励可以是“大棒”,比如要求研究人员将发明公开给雇佣其的大学或研究机构的法律或行政要求。激励也可以是“胡萝卜”,比如使用费分享协议或参股学术初创企业。在对教师的评估和招聘中对专利活动的认可也能够为年轻研究人员提供激励。
对生物材料,包括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收集、使用和之后的转让,往往是大学众多学科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如生命科学、农学、人类学、药理学、分类学、海洋科学和生物学等学科。对于生物文化敏感性、粮食安全相关问题以及关于获取种质资源的各种要求,包括根据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补充文书的获取和惠益分享(ABS)要求,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信息、知识和中间研究产品,包括生物材料(如先进的育种线、隔离的微生物等)转让给私营部门和其他研究合作伙伴的过程中,大学能够作为“中介机构”发挥关键作用。因此,对于有关使用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适用法律要求,包括习惯法,非常需要提高认识并提升对其的尊重。当研发活动出现在跨国研究项目或更大财团的情况下,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研究合作伙伴也可能获取研究资料和成果,并可能就保护产生的知识产权作出重要决定时,上述需要就更加强烈。因此,在公开传统知识或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安排和传统知识/遗传资源持有人的同意方面,查阅国家知识产权法非常重要。
大学应当针对有关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最初收集、使用和可能的转让开展扎实的尽职调查。对于依据适用的提供国的国家立法,为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提供防御性保护以及积极保护的可能性,扎实的尽职调查应该实现并支持——至少不应该抢占这种可能性。尽职调查也将帮助大学在从基本或基础研究直到可能提供新的有用技术这一整体链条上,确保对于开发其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投资。
各国也正在就关于知识产权、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之间关系的可能的新法律文书进行谈判。在产权组织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学艺术政府间委员会(IGC)内进行的这些谈判,也可能最终影响到大学如何收集、运用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并对其开展研究,以及如何管理与传统知识和遗传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
要想获得专利,除其他外,发明必须尤其具有新颖性。如果研究人员或学生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公开披露有关其发明的信息,这样的披露可能会影响发明获得专利。这是因为许多国家都采用所谓的普遍新颖性要求,意味着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提供信息可能会破坏发明的新颖性。
例如,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以下列方式披露发明的主要特点可能会阻止你获得专利:
- 在国际展会上披露;
- 在期刊、书籍、海报或其他出版物上披露;
- 通过网站或其他电子方式披露;
- 通过口头报告披露;以及
- 向没有义务对信息保密的其他人(如潜在投资人)披露。
如需了解更多详情,请参阅我们的专利网页。
然而,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宽限期——通常是6至12个月,宽限期为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披露发明信息提供了保障。在这些国家,如果发明者或其继承人公开披露其发明,但随后提交了专利申请,在宽限期内主张对这项发明的权利,那么这种公开披露不会影响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新颖性的决定。如上所述,披露发明的方式多种多样,宽限期所涵盖的披露类型也因国家而异:在一些国家,只有非常有限的披露类型可以得到保障。
一般情况下,在提交相关专利申请之前应当避免对发明进行非保密的披露。如果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必须披露发明——例如,向潜在的投资者或业务合作伙伴进行此种披露——则在进行任何披露时必须签订保密协议或不披露协议。如果发明者希望发布其研究成果,最好等到专利申请提交后再发布。
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应当确保所有有关的利益攸关方,无论是员工、访问学者、外部合作者,还是学生,均了解与其活动相关的保密问题,了解自己和机构的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机会。知识产权政策应当为他们提供明确的披露和保密性规则,以及《不公开协议》的范本。
技术转让所有权问题
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PRI)的员工、学生、访问学者和外部合作者均在其履行研究或教学职责时创造知识产权。这种知识产权可采取受商业秘密保护的机密技术资料、专利发明、外观设计、软件程序、原创文字作品、图表、讲座和演示文稿的形式,可以是许多其他类型的创造性活动的成果。了解更多关于知识产权在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的作用。
谁对这些作品和成果拥有权利?并非总是有现成的或明确的答案,可能会因国而异、因机构而异,且在某一特定机构内可能也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
- 创造者/发明者的类别(员工、学生、访问学者、外部合作者);
- 作品的性质(发明、版权作品、机密技术资料、外观设计等);
- 创造者/发明者运用机构和/或赞助商的资源或资金情况;以及
- 创作情况(作品是个人创作,还是协作创作的)。
为了确定特定研究成果和教学资料的所有权,我们需要研究:(1)适用的国家知识产权法律;(2)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和(3)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创造者和赞助商之间的单个合同协议。
首先,所有权问题在适用的国家知识产权法中有所界定。不同国家在此问题上有不同的立法方式:可能在专利法/版权法、就业法、员工发明法(其中包含有关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所作发明的章节)和/或处理大学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中有相关规定。
虽然各国法律之间、不同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知识产权政策之间有着重要差异,但在许多国家,知识产权都归属于创造者/发明者,除非:
- 知识产权由一名员工在受雇期间创造/发明,且是因其被指派的任务而产生的结果;
- 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谁拥有知识产权,但受适用的国家法律制约);
- 知识产权产生于由政府资助的研究(一些国家的国内法对政府资助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有特殊规定,因为在私人利益与广泛的公众利益之间必须取得一种平衡)。
如需了解关于不同国家知识产权法律的更多信息,请访问WIPO Lex 数据库。如需了解有关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一些可能的问题,请参阅《WIPO杂志》文章“知识产权所有权:避免争议”。
关于员工(研究人员、教授等)、雇主(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国家或资助机构是否将被视为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运用公共资助进行的创新、发明及其他研究成果的所有人,不同国家采取了不同方法。
有两种典型的方法。
教授的特权:
大学的教授和研究人员对其创造的知识产权拥有全部权利。这使得他们,而非机构,能够决定是否为其发现成果申请专利以及如何进一步开发其发现成果,即使基础研究由公共资金支持。通常,大学拥有使用知识产权的某种形式的许可。在有些情况下,如果机构为发明者的技术转让提供了重要支持,则可能与该机构共享利益。规定了教授特权的国家包括意大利和瑞典。
机构的所有权:
公共资助研究的知识产权权利或成果由研究人员所工作的机构所有,而不是由研究人员个人所有(虽然经常有例外,例如,研究人员在自己的时间使用自己的设备进行的发明,或者在协作或资助研究协议框架内进行的发明)。机构通常被赋予对发明进行保护和进一步开发的责任。近年来出现了倾向于机构所有权的明显趋势。目前采用此原则的国家包括巴西、中国、丹麦、德国、日本、肯尼亚、挪威、新加坡、西班牙、泰国、联合王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等。关于机构所有权有两种主要制度:
优先购买权:第一所有人是员工/研究人员,但机构有权对发明主张权利,通常在特定的时间段之内。这是奥地利和捷克共和国等国的制度。在大多数优先购买权制度中,机构必须向员工发明者支付某种形式的报酬,作为将为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机构的补偿。例如:匈牙利和立陶宛。
自动所有权:相关机构自动成为知识产权权利的第一所有人。这种方法通常受一定的条件和发明者的权利的限制,例如获得报酬权和发明的精神权利。例如:丹麦、芬兰、德国和美利坚合众国。
不论该问题被包括在怎样的立法中,都应该有明确规定公共资助研究的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的全国性政策。这不仅将为所有利益攸关方提供明确和可预测的游戏规则,还将促进不同机构之间的联合研究。此外,波兰和南非等一些国家现在已有立法强制要求公共资助的研究机构必须有知识产权政策。
在一些情况下,国家法律会就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如何处理知识产权施设有限制。根据这些限制,各机构可通过其内部的知识产权政策、劳动合同和其他合同安排,规范知识产权归属的原则。
许多情况下,关键问题是在创造者/发明者、创造知识产权的其他参与者和大学/公共研究机构之间对权利进行合理的分配。对此没有单一的知识产权示范政策;每个大学/公共研究机构都有制定自己方法的自主权,一般都会努力兼顾所有利益攸关方的利益。
正如在所有权问题部分所解释的那样,知识产权所有权的规则将取决于国家法律和各个机构的政策等。但大学一般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和教材的知识产权适用不同的规则。
员工创造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许多大学/公共研究机构都对学术人员在受雇期间所创造的任何知识产权主张所有权,亦对使用大量机构资源创造的知识产权主张所有权。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可授予员工各种权利,最常见的权利如下:
- 员工在其所创作的某些类别的创意作品中保留版权。
- 员工获得因知识产权商业化而产生的净收益份额。
- 将机构决定不进行商业化的任何知识产权转让给员工。
- 员工在是否以及如何将知识产权商业化方面有参与协商的权利。
- 员工获得为自己教学和研究之目的运用知识产权的许可。
- 员工有发表研究的权利。
- 员工有权被承认为创造者/发明者。
如果员工在家里或下班后做了一些工作,或在其正常工作范围之外创作了作品,经常会出现争议。良好做法是让员工签署书面协议,明确说明工作职责以及此类情况下的权利归属问题。
员工创造的教材中的知识产权
大学社区的每个成员都对教材中的版权及其他知识产权拥有权利和责任。
各国采取了不同的方法来规范教材中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例如,在诸多方法中,有一种方法是让员工对其创作的教材拥有版权,即使是在雇佣关系范围内创作的。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需要员工授予该机构为教学目的使用这些材料的免版税非专有许可。不过,员工仍然是版权的唯一所有人,有将其作品进一步许可给第三方的自由。
另一种模式截然相反,是使机构成为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所创作教材版权的唯一所有人。之后,通常授予雇员为个人目的(包括教学目的)使用作品的免版税非专有许可,即使该雇员在该机构的工作结束之后仍可使用,条件是这种使用属于非商业性质。这种情况下,利用并许可作品的权利归属于机构,但可以给创作者一部分因成功利用知识产权而产生的商业收入。
大学可以通过制定适当的政策为传播版权材料提供便利。这种政策要根据国家法律,在保护其作者、出版商和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与为合法的教育和研究目的使用这些材料之间达成平衡。
制定专门规则时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 机构专门委托编制的教材;
- 员工在履行行政职责时创作的作品;
- 集体作品,其作者身份不能归属于一个或几个作者,而是多个学者或学生一段时间内同时或相继贡献的结果;
- 数据库、软件程序和以视频或其他数字形式拍摄的课程;
- 精神权利;以及
- 例外与限制(例如,用于图书馆出借、为教育和研究目的使用作品等)。
浏览我们的数据库,了解不同机构的版权政策实例。
作为一般原则,大多数大学都承认,不属于大学雇员的学生对于其纯粹基于从讲座和教学中学到的知识而创作的作品拥有知识产权。然而,在有些情况下,所有权可能须被共享或转让给大学或第三方。这些情况通常包括以下情形:
- 被资助的学生。资助人针对在资助期间产生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所提出的任何条件,特别是所有权归资助人的条件,必须被尊重。因此,应预先告知被资助的学生在项目开始时查看其资助协议的条款。
- 从事被资助研究项目的学生。来自此类项目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通常被资助人与大学之间的研究合同所覆盖。在开始从事项目前,应当将这些条款告知学生。
- 与学术人员合作开展研究、论文或出版工作的学生。与学术人员在一个团队做研究(协同工作)的学生,往往与学者正在开展的研究将会有某种方式的联系,且其可能成为一个更大的研究项目的组成部分。在这种情况下,会要求学生将项目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让与大学。
- 使用大学的资源。如果学生大量使用大学的设施、设备、知识产权和其他资源,所创造的知识产权往往由大学所拥有,而学生通常有权从成功的商业化中分享利益。
虽然在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中解决这些问题很重要,但是大学通常还是会需要在学生开始研究之前与其签署明确的协议。这是因为学生并非自动受大学政策的约束。指导者还必须确保学生了解一个项目的相关知识产权被过早披露的后果。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请查询我们的数据库,选择“学生”重点查询。
访问学者可以将现有知识产权带到邀请机构使用,也可以在其于邀请机构工作期间创造知识产权。
访问学者的情况取决于邀请机构是否与资助机构或赞助商有具体协定。这种协定通常会列出邀请机构可能要求获得访问学者所创造的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情形。不过,邀请机构通常仍然需要与访问学者签署书面协议,使其受这些条款约束。如果访问学者是自筹经费或是由与邀请机构没有协定关系的机构或赞助商资助,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必须在研究开始之前与访问学者书面澄清知识产权问题。
合作协议或资金安排的条款将明确由谁拥有所创造的知识产权、谁可以从获取知识产权中受益,如通过许可方式受益。一般情况下,例如在南非,如果企业支付全部研发费用,则该企业就拥有知识产权。
一些大学/公共研究机构在其知识产权政策中列有涉及协作研究或赞助研究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某一特定协作所产生的的权利将由当事方之间的合同安排来确定。
管理协作的合同条款应当明确:
- “背景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归属(在某一相关项目开始前,参与人已持有的知识产权);
- “前景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归属(协作期间的研究工作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不管是否能得到保护);以及
- 其中一方不拥有知识产权,或者各方共同拥有知识产权的情况下,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
对知识产权所有权和权利分配的决定将取决于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任务、法律和政治框架、所涉研究领域、资金限制、存在着知识产权的材料类型和创造知识产权的目的。这种决定也可能受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社会/文化环境影响。因此,没有一种好的或最好的方法适合所有的情况。
对大学/公共研究机构来说最重要的指导方针是,要确保对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任何决定可以:
- 尽可能使所有利益攸关方(研究人员、学生、公众)为其特定目的、以合理的费用获取知识产权;
- 实现权利的合理平衡;以及
- 为知识产权所有权制定明确的规则,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确定性。
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需记住,采取一种机构知识产权政策来规范知识产权所有权,并对合理分配权利提供规则,只是一方面。获取并利用知识产权成功进行传播和技术转让,则完全是另一回事。只有员工和其他创造者/发明者符合以下条件时,这些目标才能实现:
- 了解所有权的规范方式以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方式;
- 愿意合作,以保护其创造/发明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进一步开发和商业化应用这些创造/发明;
- 相信大学/公共研究机构有能力以专业的方式来管理知识产权并保护其利益。
尽管开放性和商业化看起来是截然相反的概念,但事实上两者在当前知识经济中是自然共存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鼓励研究成果免费公开以激发创新的“开放科学”运动已经出现。通常情况下,开放获取出版物将是传播学术和研究成果让大众受益的适当方式。
不过,商业化也继续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许多研究结果都需要进一步投入大量工作和投资,以产生有用的发明。通过知识产权保护而赋予临时“垄断”,能够通过确保企业有机会收回投资,从而鼓励产业界(例如医药行业)与研究人员合作并销售他们的发明。这些发明在得到开发和销售后才能成为真正的产品,为公众所用,并推动社会的完善。
一项发明的专利文献在该项发明的首次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后18个月公布。这意味着,可以在申请专利保护的同时,也在同行评议出版物上发表研究成果。换句话说,专利申请和公开可以共存:在通过提交专利申请保留了知识产权后,研究人员仍然可以公开其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