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机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的法律框架包括四个层面:国际、国家、机构和专业协会相关层面。

1. 学术知识产权的区域和国际立法

区域和国际知识产权立法可包括条约、公约、协议、指南和建议等。

欧盟委员会关于知识转让活动中知识产权管理的C(1329)2008号建议(欧盟委员会建议)旨在为欧盟国家提供制定或更新国家法律框架的政策指南,为公共研究组织提供实务守则,以改善公共研究组织管理知识产权和知识及技术转让的方式。

该建议提出了促进大学和其他公共研究组织在知识和技术转让活动中管理知识产权的最佳做法,特别是在通过合同或赞助研究协议与产业伙伴的关系中,该建议的重点是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这一敏感问题。

大学和其他公共研究组织的实务守则包括建议用于知识产权管理的三套主要原则:

  1. 内部知识产权政策的原则;
  2. 知识和技术转让过程的原则;
  3. 关于合作和合同研究的原则。

2. 规范学术知识产权管理的国家立法

相关的国家知识产权立法可包括知识产权法律、创新和知识产权战略、技术转让法规、知识产权管理政府指令和建议等。

2019年,爱尔兰发布了爱尔兰国家知识产权协议的更新版,该协议正在建立研究商业化的框架。该框架包括两份文件:一份政策文件,确立了支持公共资助研究中的研究合作和知识产权获取的框架。另一份文件是知识产权协议资源指南,其中规定了10项详细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要求。每个研究执行组织(RPO)在开发和运行自己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时,必须满足这些要求,包括知识产权政策的最低要求。

新加坡国家知识产权协议在2018年获得通过。其主要原则之一是,要求公共机构拥有标准方法来管理来自公共资助研发的知识产权。这种方法使公共机构能够支持研究合作和知识产权商业化,促进公共机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能力的建设,并鼓励使用知识产权分析方法以改善研发和商业决策。该协议由新加坡国家研究基金会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领导,支持机构包括新加坡科技研究局(A*STAR)、新加坡经济发展局(EDB)、新加坡企业发展局(Enterprise Singapore)和新加坡贸易工业部(MTI)。如果需要,新加坡知识产权局的知识产权管理(政府)团队将协助公共机构落实知识产权政策和必要程序。

2008年,南非签署了《公共财政资助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法案》(“《知识产权法案》”)。该法案改善了对公共财政资助的研发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的管理,还建立了国家知识产权管理局,该局目前协助建立技术转让办公室,并在有这种办公室的地方提供支持,与他们合作整合知识产权管理和商业化的最佳做法。

从关于南非官办研究组织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和商业化的案例研究中了解更多信息。

3. 学术知识产权的机构法规

机构知识产权法规可包括大学的知识产权政策、规章或其他相关规则、条例——如就业法,其中通常包含有关工作人员和利用机构资源开发的成果所有权的原则等。

根据区域和国家法规,大学和研究机构正在采用知识产权政策,对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收入分享、界定相关机构当局(知识产权委员会、技术转让办公室和高级管理层)的任务等作出明确规定。这使研究人员能够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组合,吸引研究伙伴关系、合作和资金,同时也给他们带来激励。

莫拉图瓦大学是亚洲领先的大学之一,已推出了一项知识产权政策,其目的是提供必要的程序框架,以支持和保护所产生的知识产权;确定激励措施,以鼓励进一步参与研发;以及提供在保留所有权的情况下转让收益的必要程序。

产权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数据库中找到更多实例。

知识产权管理政策涵盖了对麦克雷雷大学或其教职员工创造的知识资产和知识产权的管理。

产权组织知识产权政策数据库中找到更多实例。

4. 专业协会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南和原则

第四个层面是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南和原则,可由政府、国家机构、专业协会等制定。这些文件为负责任的研究建立了一个框架,并就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传播、保护等各方面提供指导。

2002年,联合王国知识产权局同大学研究与企业联系协会(AURIL)以及联合王国的大学合作,制定并出版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大学的战略决策》,该指南旨在为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制定其知识产权战略和政策的活动提供信息和支持。

澳大利亚政府制定了公共资助研究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原则(国家原则)。

该原则涉及到鼓励研究部门内部合作以及研究人员与产业界合作的需要。国家原则的目标是在适合取得商业成果的情况下,改善公共资助研究的商业成果。

根据该原则,公共资助的研究机构必须拥有知识产权政策,涉及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可利用性,并协助研究人员管理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