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知识转移
关键问题和核心概念
知识转移是一个让研究成果、各种发现、科研成果、知识产权、技术、数据和技术诀窍在不同利益相关者之间流动的过程。该术语一般系指将这些资产从大学和研究机构转移到产业界或政府机构,从而产生经济价值,促进产业发展。
- 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 知识转移可以通过正式渠道和非正式渠道进行。正式渠道通常涉及法律安排,双方通过它明确规定某些知识产权资产的转移条款。常见的例子有许可、初创企业和子公司、合同、研究项目等。另一方面,非正式渠道是指个人接触,因此涉及知识转移的默认层面。例子包括人力资本流动、出版物、教学、会议和研讨会上的互动,以及研究人员或学术界和产业界、参加工作的学生等之间的非正式交流。
- 技术转让: 知识转移术语通常与技术转让同义使用,但含义不同。技术转让涉及的是相关问题的受不同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新解决方案的转让。知识转移一词含义更为广泛,涵盖社会科学等其他研究领域,包含了较不正式的转移机制。
知识产权商业化是企业通过将知识、发现和发明转化为满足客户需求的新的或显著改进的产品和服务来创造经济价值的过程。每个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商业化过程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涉及以下步骤:
- 提交创新或发现(通常通过发明披露的形式)
- 评估(进行评估,确定知识的科学和商业价值)
- 保护(知识产权或其他类型的保护)
- 业务案例和商业计划(确定创新或发现是否真正可行)、营销、产品开发计划及其他商业考虑。
研究成果商业化的收益可以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分享,从大学和研究机构到发明人、研究部门、赞助商、私营部门等,包罗万象。许多大学和研究机构都有明确的政策来支持、鼓励和促使知识和技术商业化,其中可能包括建立知识转移办公室、制定相关政策,支持发明、创建初创公司和子公司、制定维持公司发展的计划、创建孵化器和加速器、研究园区,以及加入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商业化的组织和网络。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的 大学知识产权政策网站。.
知识产权评估是识别和衡量无形资产的潜在利益和风险的过程。知识产权评估对企业规划、使用许可、收购、合并、投资、合资企业和信贷来说都很重要。评估方法很重要,因为资助机构往往愿意考虑对研究和创新技术进行投资,但它们缺乏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
知识产权评估被认为是知识产权商业化过程中最复杂的问题之一,因为其波动性很强且颇具主观性。知识产权评估至少在其定量方法方面似乎属于科学计算,实际上它只是根据评估师在特定领域的经验及其对技术、市场和知识产权的未来进行预测的能力而进行的评估(诉讼除外,它是根据过去的事件和现有的市场数据对损失的收益作出评估)。此外,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取决于环境背景,因此相同的资产在不同的环境背景下可能同时具有不同的价值。
显然,知识产权评估并非纯粹的数学计算,即便是基于公式。考虑到由于产品或市场的技术特征或知识产权问题使得技术可能无法取得成功的风险,总是存在一种主观选择相关数据的要素,让评估师可以用来预测所利用的资产的潜在收益。
原因有多种,首先是大学和研发机构经常处理早期技术,这些技术还远远达不到市场渗透和投入使用的阶段,这使得对未来收益的任何预测都带来极大风险,在这个阶段很难确定潜在的使用领域,从而更难以确定技术投入使用的合适市场。另一个阻碍因素是缺乏具有适当技能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士进行知识产权评估。
知识产权评估方法主要有两种:
- 定性方法,根据与技术、知识产权和市场需求相关的定义标准对发明进行评估,以确定研究成果对于进一步投资和知识产权商业化是否有价值,这通常在商业化前的阶段进行;和
- 定量方法,这是衡量被评估知识产权可能产生的潜在收益和风险的过程。
- 定量方法旨在为知识产权提供货币价值,它有一些完善的做法与之相关,其中最常用的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入法(其中包括折现现金流量、蒙特卡罗计划、实物期权等多种方法)。
知识转移的方式
有许多正式和非正式的渠道可以让知识得到转移。最常用的正式的知识转移手段有:
- 许可
- 转让
- 合作合同
- 材料转让协议
- 赞助研究协议
- 咨询协议
- 特许经营及成立子公司和创业公司
知识的非正式转移在学术环境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因为研究人员和学生的流动性大力促进知识在全世界传播。知识也可以通过出版物、教学、讨论会、课程、演示文稿、会议和非正式交流以及个人接触在科学家、学术界和产业界之间转移。
在知识转移正式渠道方面,重要的是要牢记,没有标准合同或协议。一些大学和研究机构提出了标准协议范式,作为其知识产权政策的一部分,但这些范式只能用作起点,是一种支持或工具,需要根据每种案例的具体情况和要求进行调整。在谈判开始之后,特别是在签署协议时,咨询知识产权律师至关重要。
知识产权转让涉及将知识产权(专利、实用新型、商标、版权、受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诀窍等)所有权从所有人(转让人)转让给受让人(实体或法人),具有永久效力。
转让合同必须准确地确定所转让的主体。在专利发明的情况下,可能包括授权专利,但可能也涉及临时专利申请,包括PCT申请,或旨在保密的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许可与转让之间的区别在于,在使用许可关系中,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是暂时转让给被许可人,经常让许可人有权继续在不同的使用领域或领土上利用同一知识产权。在谈判条件下,许可协议可以终止,所有权利都转回给许可人。另一方面,知识产权转让具有明确的效力,如销售有形资产,因此前所有人将被永久剥夺所有权。
许可证是业主同意用知识产权交换金钱或其他有价值的东西(例如交叉许可)。当许可人将技术和知识传递给被许可人、让被许可人学习如何有效地使用、调整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改进技术和知识时,它便会成为实际的转移。
知识产权许可可以出现在各种业务和协作关系背景下,如兼并收购、合资企业、研究合作协议、联合研发安排等。达成技术使用许可安排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一方对称为知识产权的有价无形资产具有所有权,而且因为有这种所有权而在法律上有权防止另一方使用这种资产。
有关使用许可、不同类型的许可和许可协议谈判具体说明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的 成功技术许可(STL)指南。
在今天的知识经济中,学术界和商业组织之间知识产权合作的普遍模式是“开放式创新”,基于的是各参与合作伙伴之间的许可协议。因此,创新利益相关者越来越有兴趣获得更多关于使用许可作为知识和知识产权转移的有用工具的实用知识。
特许经营可以被定义为是一种商业安排,借助于一方的声誉、技术信息和技术诀窍,加上另一方的投资,以求向消费者直销商品或提供服务。
这种商品或服务的营销网点往往以商标、服务商标或厂商名称及商店的特殊装潢为存在的根基。所有人通常会将其拥有的商标或厂商名称与其所有的技术诀窍(通常受载有技术诀窍信息的手册内容的版权保护)一起发放许可,并施以现场援助。简单地说,特许经营安排的基本框架是:特许人开发了一套商业经营体系,该体系取得了成功,特许经营者希望仿效并使用相同的名称(通常在其它地理区域)来运作相同的业务体系。
合资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方为实现共同的业务目标而联合其资源共同组建的商业实体。它的一般特征是共享所有权、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同治理。例如,一方可以献出技术或技术诀窍,另一方可以提供投资。一个合资企业通常包括一个许可协议,对每一方带给合作业务的专有信息和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条件作出规定。
合资企业类型
合资企业有两种基本形式:股份式合营企业和合同合营企业。股份式合营企业是根据一种安排建立的一个单独的法人实体,作为开展项目的工具。在合同合营企业中,各方聚在一起进行特定的业务项目,并签署一份合同,列出合作合同的条款。各方并没有为该项目设立单独的法律实体,而是以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合作,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共享企业的利润或亏损。不论哪种合资企业形式均可以使用商业技术转让和技术收购的各种合同手段。
除许可合同外,还有其他各种形式的合同安排,如合作协议(或合作研究协议)、赞助研究协议、合同研究协议、咨询协议、材料转让协议(MTA)和不披露协议(NDA)(或保密协议)。
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或合作研究协议由两个或多个希望合作开发和可能商业化新技术的当事方签署。各方投入人力、物力和财力、资产(包括背景知识产权)和技能。他们共同界定这种合作的目标和法律框架,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获取权利、收益和风险共享,以及使研究成果商业化的权利。这种类型的协议可以在学术研究合作的背景下使用,特别是在研究资助下,以及用在大学与产业界联合研究项目(包括博士项目)中。
赞助研究协议
赞助研究协议规管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与赞助商之间的关系,赞助商可以是有意在与其业务相关的特定领域开发科学成果的政府机构或商业实体。研发机构接受支持研究的资助,并以优先获取和/或研究成果产生的知识产权予以回报。与合作协议相反,赞助商不一定参与研究活动,可能对成果商业化也不感兴趣。大学/研发机构通常拥有成果和所开发的知识产权,并向赞助商颁发许可证(独家或非排他性)。
合同研究协议
当一家商业公司“雇用”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进行研究以实现某一商业目标时,便会签署合同研究协议。研究目标由公司界定,目标为商业性,而非学术性。立约人全面承担着研究成本、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并承担着研究的所有风险。研究成果通常由公司拥有(参见欧盟委员会(2008年)关于知识转让活动中知识产权管理的建议以及大学和其他公共研究组织的实务守则),专利发明或其他知识产权由大学转让给立约人。
咨询协议
咨询协议规管大学教授和/或研究人员的咨询工作,如果大学的政策允许,他们通常是以个人为单位向产业界合作伙伴提供专业服务,换取报酬。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大部分时间由公司拥有,研究人员的权利有限,仅可以公布其成果。依据学术机构的“制度性知识产权政策”和协议条款,也可以共享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所有权。
材料转让协议
材料转让协议(MTA)涉及将实物资产和有形研究材料从供应商转移给拟用于自己研究目的的接受方。转让的资产可能包括通过许可证转让的专利材料、生物材料、化学成分或软件。协议确定了各方对转让材料、衍生材料、研究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
不披露协议
不披露协议(NDA)或保密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既不披露一方已经了解的机密信息,也不将其用于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目的。这些经常用于许可证或其他协议建立之前,当被许可人希望获得有关知识产权或技术的进一步详细信息之时。在合作协议的背景下,双方可能履行不披露或使用对方背景知识产权信息的义务。
学术子公司 是基于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开发的新技术成立的新公司。参与新技术开发的研究人员往往离开原来在大学的职位,最终在新公司任职。大学和子公司通常通过不同形式的合资安排分担风险和收益。子公司通常是大学所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或独家许可证持有者。
初创公司 是以大学对一种或多种技术授予的许可证为基础成立的公司。与子公司相反,初创公司的创始人不隶属于开发新技术的大学,公司的财务资源来自外部赞助商。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与初创公司签订的协议需要涉及一些关键问题:知识产权、财务状况、管理义务、利益冲突问题、大学发明人的参与和支持、商业化或里程碑发展的商业计划,以及市场启动和退出方式。
其他议题
知识转移办公室通常负责管理知识和技术向产业界的转移,负责管理大学的知识产权资产,但其任务可能涉猎更为广泛,可能也涵盖与私营部门的任何互动或合同关系。
理想的情况是,知识转移办公室自给自足,并最终为大学增加收入。然而,经验表明,并非所有的知识转移办公室都成功实现自给自足,即使最终得以实现,通常也需要投入多年的启动资金。在一些国家,政府通过财政和/或技术援助来支持建立知识转移办公室。国家专利局也往往需要向知识转移办公室提供技术支持,特别是在早期阶段。
知识转移办公室可以设在机构的内部,隶属于大学或院系,或者知识转移的责任可以转移给另一机构、基金会或大学所拥有的公司。另外,也可以针对同一地区或专门从事类似领域工作的大学或公共研究机构群体联合成立知识转移办公室,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若干机构已经采取了这种方法。联合建立知识转移办公室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个别大学可能无法开展足够数量的工作来证明有能力建立具有技能精湛的人力资源的专业化办公室。赞同这种做法的观点强调了开展足够数量的工作的重要性,并认为这样一来每一个机构可以更低的成本招募到高素质的人力资源。不过,也有人认为,重要的是,知识转移办公室设在大学内,以便与研究人员进行更直接的互动,并避免因办公室与其他机构共享而导致出现机构不信任的情况。
有关各个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更多信息,请访问 WIPO Lex数据库。
每个国家都有一些知识产权法律和其他可能影响知识转移相关流程的实施条例、法规和政策。一些国家有知识转移、技术、创新或大学知识产权方面的具体法律。在专利和工业产权法、商标法、版权法或其他国家立法中可能也有相关规定。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自己的制度性知识产权政策中也可能载有知识转移相关规定。某一国家生效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安排也可能影响知识转移流程。在进行与知识转移有关的活动之前,请务必查阅有关规定、咨询知识产权律师。
援助
WIPO向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提供广泛的咨询、资源和支持服务,并通过专题项目和能力建设计划促进 成员国 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知识转移流程。WIPO向成员国提供法律框架、政策分析和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咨询和协助;它开展能力建设项目,编制工具、手册和培训材料。WIPO还开展了越来越多的活动,为世界各地的大学和公共研究机构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提供支持。
WIPO还提供平台(WIPO GREEN 和 WIPO Re:Search),促使在知识转移的具体领域进行合作,并与公共和私人机构合作组织论坛,便于技术提供方和技术寻求方牵线搭桥。
WIPO仲裁和调解中心 提供争议解决咨询和案件管理服务,帮助各方解决研发(R&D)和技术转让领域产生的争议,无需法院诉讼。
有关更多信息,请参见我们的 基础技术和知识转移网站。
WIPO应成员国政府的要求,向 WIPO成员国 的大学和研发机构提供援助。
可以向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建立的国家机构寻求知识转移相关援助,以支持您所在国家的知识转移。知识产权相关服务的主要提供方之一是 国家知识产权局,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
更多信息可以从我们的大学和研究机构知识产权政策. 专门网页获得。在一些发展中国家, 技术和创新支持中心(TISC) 向发明人提供地方层面的信息和服务。
WIPO 发明家援助计划(IAP) 也可以通过将发明人与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专利律师牵线搭桥来帮助来自发展中国家的财政手段有限的发明人。
寻求专业法律咨询,尽早咨询您所在国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代理人,至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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