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Lex是一个全球数据库,免费提供约200个司法管辖区和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条约和相关信息。

WIPO Lex旨在实现《产权组织公约》第四条第(vi)款所述的目标,即产权组织应"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该领域内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WIPO Lex覆盖了所有产权组织成员国。

产权组织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与此相应,WIPO Lex的覆盖面扩大至联合国会员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信息。

根据1995年12月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之间的协定》第2条第(4)款,WIPO Lex还覆盖了世贸组织成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信息。该协定规定,世贸组织秘书处应向产权组织国际局传送世贸组织秘书处从成员处收到的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3条第2款提交的法律和法规副本。

WIPO Lex的实现得益于产权组织成员国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共同努力,它们不断地为丰富数据库内容作出贡献。产权组织邀请成员国和其他知识产权利益攸关方通过WIPO-WTO共同门户,(仅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放)或"联系我们"页面(向所有人开放)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扩充并更新这些内容:

法律记录按层级编排。

对于法律法规,一般而言,某一特定的法律框架首先以该地的宪法或基本法为起点,其次是政府立法部门颁布的法律。再下一级是实施细则和条例,为颁布的相关法规提供更详细的信息和补充。可按成员简况查阅知识产权立法。

知识产权条约按类型编排,包括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和涉及多个签署国的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多边条约。还提供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地区条约和经济一体化条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双边条约。可按条约类型查阅知识产权条约

记录还进一步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从新到旧,同时列出文本正文中所载的完整标题。

WIPO Lex主要通过用于所有法律和条约的单独著录条目,以及适用于电子记录的书签来为用户提供指导和背景信息。

对于法律法规,著录条目显示诸如通过日期、生效日期、文本类型和主题事项等信息。在某些情况下,通过著录备注提供补充信息。其他功能还可能包括其他语言版本、与相关法律和条约的链接,以及存档的已被取代的相关法律或法规的记录。

此外,"主要知识产权"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PDF文件中以粗体对书签作了突出显示,以便导航到该文档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并区分合并法规不同版本之间的特定修改/修正。

条约数据库的著录条目提供了有关保存机构/保存人、缔约方/签署国,主题事项和条约可用语言版本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著录备注栏会提供补充信息,例如标识文本中的相关知识产权条款。

每个成员的简况中仅列出了现行主要和附属立法的最新版本。可按成员简况查阅知识产权立法。

同时,WIPO Lex的每项法律或法规都将包括指向"相关立法"的链接(如果有的话)。相关法律包括文本的历史版本(例如已被废除或取代的版本),更新版本(如果查看被取代的版本),以及修订或实施相关记录的立法。在某些情况下,著录条目的"备注"栏将提供相关的解释性信息。

可以通过"WIPO Lex数据库检索"来检索所有记录,包括历史版本或"成员简况"栏目下未提供的其他记录。

WIPO Lex数据库可通过WIPO Lex主页上的"WIPO Lex数据库检索"分别用"知识产权立法"或"条约"检索,或者组合检索。

通过选择相关标签,可以缩小与知识产权立法或条约数据集之一有关的检索范围。对于每个数据集,用户可以选择为每个检索字段指定一个或多个条件。至少需要选择一个条件才能进行检索。如果不为检索字段指定任何条件,生成的检索将提供满足其他指定检索条件的所有结果。

可用"全文检索"键对所有记录进行全文检索。

- 要在WIPO Lex中检索特定短语,请在双引号(" ")之间的检索字段中输入该短语。例如:"不正当竞争"。

- 要在WIPO Lex中检索出现在某一特定记录中的多个术语(但不像上文一样是一个短语的一部分),请将每个术语用双引号引起来,并在每个单独术语之间加上加号(+)。在引号和加号之间请勿包含空格。例如:"不正当竞争"+"商号"。

- 要检索WIPO Lex并排除某一特定术语,请在不应包含在结果中的每个单独术语前加上减号(-)。在引号和减号之间请勿包含空格。例如:"不正当竞争"-"商号"。

- 如果需要,用户可以按语种限制检索结果。

- 在初始全文检索之后,用户可以根据多项条件进一步细化和筛选检索结果。

WIPO Lex的记录来自多种来源:

- 产权组织成员根据《巴黎公约》第十五条第(2)款和《伯尔尼公约》第二十四条第(2)款发出的通知。上述两个条款规定成员国应向产权组织通报涉及工业产权和版权保护的所有新的法律和正式文本,产权组织应汇总并发布这些信息。

- 世贸组织成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63条第2款发出的通知。该条款要求世贸组织成员通知TRIPS理事会其知识产权立法,随后依照1995年12月22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世界贸易组织之间的协定》提供给产权组织。

- 各国知识产权局或其他主管机构直接提交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法规文本。

- 各国知识产权局网站及其他可信的法律数据库。在这些网站或数据库要求对其法律法规文本在WIPO Lex中的复制征得事先授权的情况下,WIPO Lex均已得到授权。

WIPO Lex尽可能地收录了任何特定文本的所有可用语言版本,包括相关国家的语言。但是只有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译文和其他版本的文本仅供参考。

产权组织竭力提供PDF版本,以及带有自动翻译工具的HTML版本。

允许复制正式法律文本,但前提是注明来源。对于WIPO Lex经得到可信的法律数据库及第三方复制文本的授权后提供的法律文本,必须直接寻求版权所有者的许可。

WIPO Lex仅涉及知识产权相关主题事项。

本数据库只是一般性数据库,不处理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具体问题。所提供的内容不隐含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亦不应从中进行此种推论。

WIPO Lex欢迎用户提出问题或意见,可通过下述链接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