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Lex数据库:使用条款
用户访问/使用WIPO Lex数据库,即同意受本使用条款约束。
1. 定义
在本使用条款中:
1.1 "WIPO Lex数据库"是指产权组织网站上提供的带有检索应用程序的产权组织数据库,其中载有与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和翻译文本以及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相关的信息。
1.2 "知识产权法律文本"是指WIPO Lex数据库中所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条约和知识产权领域任何其他法律文本的官方语言版本。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可能来自以下任何来源:
a. 知识产权方面的条约和相关正式文本,包括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
b. 产权组织成员根据《巴黎公约》第十五条第(2)款和《伯尔尼公约》第二十四条第2款发出的通知。这两个条款规定成员国必须向产权组织国际局通报涉及工业产权保护和版权保护的所有新法律和正式文本,而国际局必须汇总并发布此类信息;
c. 世贸组织成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63条第2款发出的通知。该条规定要求世贸组织成员向TRIPS理事会通知其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
d. 各国知识产权局向产权组织直接提交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文本;
e. 各国知识产权局、政府及组织的网站;
f. 经可信的法律数据库及第三方许可,在WIPO Lex数据库中转录的文本。
1.3 "翻译文本"是指WIPO Lex数据库中所载的知识产权法律文本的译文,这些译文不具有法律效力,严格限于参考之用。翻译文本可以:
a. 从公有领域检索而来;
b. 经产权组织翻译而来;
c. 由世贸组织和产权组织成员通告而来;
d. 由政府机构或组织提供,准许转录,前提是注明来源;
e. 经第三方许可转录而来。
1.4 "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是指WIPO Lex数据库中所载的由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在知识产权领域作出的裁判文书或法律裁决,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信息。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由产权组织成员国的相关国家主管机构挑选并提供,最好遵循以下非叠加标准:
a. 法院根据案情作出的最终裁判文书;
b. 为未来的裁判建立先例或具有说服力的解释的裁判文书;
c. 被其他裁判文书引述或受到评论家、学术界或法律界称赞的裁判文书;
d. 对争议客体产生相关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例如,近年来技术发展所带来的问题,对经济部门的影响);以及
e. 相关国家主管机构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认为具有重要意义的裁判文书。
1.5 "用户"指免费使用WIPO Lex数据库中所载信息的任何人。
2. 数据的使用
2.1 WIPO Lex数据库是一项免费的公共服务,旨在执行《建立产权组织公约》第四条第(vi)项所规定的产权组织收集并传播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信息的目标。基于这一目标,WIPO Lex数据库为公共信息目的而提供,产权组织允许用户根据本使用条款所述条件,访问和使用数据库中所载的信息。
2.1.1 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和翻译文本
允许用户为学术、研究和非商业目的转录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和翻译文本,条件是注明原始来源和"WIPO Lex"为来源。
尽管有上述规定,根据所要转录的知识产权法律文本和翻译文本的来源,用户可能需要满足其他条件,例如:在转录来自可信的法律数据库和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法律文本时,寻求版权人的许可(见第1.2条f项),或在转录经第三方许可在WIPO Lex数据库中发布的翻译文本时,提及第三方网站的版权声明(见第1.3条e项)。
关于数据来源有任何疑问时,请使用我们的联系页面。
2.1.2 知识产权裁判文书
允许用户复制、发行和公开表演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条件是注明"WIPO Lex – Judgments"为来源,并在标明相关国家主管机构的情况下,注明该国家主管机构为原始来源。但不得进行任何商业性使用、改编、修改或翻译。
尽管有上述规定,在不损害适用的版权例外或限制的情况下,用户不得独立或单独使用转录于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中属第三方所有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如照片、录音制品、艺术作品等)。
用户的任何商业性使用、改编、修改或翻译,均需获得产权组织和相关国家主管机构的明确书面许可。
2.2 禁止对WIPO Lex数据库的任何滥用,因此用户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a. 每分钟从一个IP地址执行10次以上搜索相关操作;
b. 执行自动查询;
c. 对数据执行批量采集、批量下载和批量存储;
d. 对数据执行批量复制、批量重新格式化、批量共享和批量重新发行;
e. 执行网络抓取;
f. 执行使服务降级或规避服务的任何其他滥用行为。
2.3 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产权组织许可,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通过WIPO Lex数据库提供的数据或对此种数据进行分许可。
2.4 在未经授权使用服务或对服务进行滥用的情况下,产权组织保留干预和阻止访问WIPO Lex数据库的权利。
3. 服务级别
WIPO Lex数据库由产权组织尽"最大努力"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本服务可能因定期维护或因不可预见的情况,偶尔无法使用。
4. 免责声明
4.1 产权组织尽一切努力确保,但不能保证,WIPO Lex数据库中所载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完全性。WIPO Lex数据库中所载数据是严格按"原样"提供的,用户自行对数据的使用并对由此种使用产生的任何结果和后果负全部责任。
4.2 产权组织不能保证数据库中的文本是正式通过的文本的准确转录,特别是考虑到增加了格式调整功能,以方便查看和使用文本,并尽量使广大读者能够访问文本。产权组织将努力尽快处理任何提请其注意的错误(参见联系页面)。
4.3 WIPO Lex数据库属通用数据库,无意处理任何特定个人或实体的具体议题或问题。其内容不隐含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也不应从中推断出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
4.4 上文第1.4条所述相关国家主管机构向产权组织提供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其选用是出于好意并且属于指示性,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主管机构或产权组织表达任何观点。
4.5 用户自行负责识别WIPO Lex数据库中所载数据的任何相关来源,必要时注明来源,并在对数据进行任何使用之前,酌情向权利人寻求必要的许可。
4.6 关于名称的免责声明:产权组织在其网站和在线服务中使用的名称不意味着产权组织对于任何国家、领土、城市或地区的法律地位表示任何意见。
5. 数据的修改
产权组织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在任何时候修改、移除或更正WIPO Lex数据库中所载任何数据的权利。
6. 责任
6.1 对WIPO Lex数据库中所载数据的任何或所有使用,可能影响或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任何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权利或任何合法权利的,产权组织概不负责。
6.2 对用户因使用WIPO Lex数据库中所载任何数据而遭受的任何间接、偶然、后续、实际、特殊、惩罚性或惩戒性损害赔偿或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收入或利润的损失,产权组织概不负责。
6.3 对超出产权组织合理控制的任何原因或情形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服务的任何延迟、故障或中断,产权组织概不负责,亦不被视为失职。
7. 用户登录信息(如适用)
用户可以创建一个产权组织帐户。作为注册过程的一部分,用户被要求选择一个登录名和密码("登录信息")以便识别。用户的登录信息属于其个人,是保密信息。用户应对因其登录信息被披露给任何人而导致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损害负责。用户同意,一旦发现其登录信息被未经授权使用,即立刻通知产权组织。
8. 徽标的使用
用户无权使用产权组织徽标。
9. 知识产权
用户承认WIPO Lex数据库汇编数据的特定形式、数据库的呈现和设计受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
10. 个人数据及隐私
用户认可产权组织可以根据产权组织的个人数据和隐私政策使用其个人数据,该政策通过本条引用作为本使用条款的组成部分。
11. 使用条款的修改
产权组织保留在任何时候修改本使用条款的权利。任何修改都将在产权组织网站上发布。修改应在新使用条款发布后立即生效。
12. 特权和豁免
本使用条款所载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视为或解释为放弃产权组织作为国际组织和联合国专门机构被给予的任何特权与豁免。
13. 争议解决
产权组织与用户之间因本使用条款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如不能友好解决,应根据当时有效的《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提交仲裁。双方应受此种仲裁所做任何裁决的约束,将其作为对此等争议的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