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方面的性别差距有多种衡量方法。然而,选择“正确”的指标取决于目的。本文是对选择指标类型时需考虑问题的一些建议。
在熟悉了“如何衡量创新方面的性别差距”的内容后,下一项挑战就是选择性别差距的“正确”指标。
不幸的是,我们无法获得完美的指标。但是,收集知识产权文献中女发明人与男发明人所占比例的数据很容易实现,尽管有其固有的局限,但可以突显创新方面的性别差异状况,并可能有助于改进。
至少有一名女发明人或创造者的申请所占百分比反映了女性对专利申请的贡献。这是一个易用的指标,因为它与许多其他知识产权指标使用相同单位,因此可以在它们之间进行比较。
然而,这可能导致对性别不平衡的低估,可能不是解决创新中性别差距的一个好起点(见下图)。
另一项更直观的指标是被列为发明人或创造者的女性所占百分比。这一指标衡量女性在组织或国家内对知识产权的利用情况。它可能更适合于制定性别政策,因为它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目标,如有50%的女性被列为发明人或创造者。
这项指标的缺点是它无法与其他常用知识产权指标相比较,因为后者的分母通常是专利申请或申请人(如非居民在申请人中的占比,或按地区划分的申请占比)。
正如在“我们对创新方面的性别差距了解多少?”中所述,女性的代表性在各行业和部门之间是不平衡的。女性在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行业以及学术界的占比较高。当在组织或行业层面解决创新方面潜在的性别偏见时,目标设定应着眼于该组织所属行业或部门的平均水平。
如果相关视角是国内或国家一级,则在这种情况下,行业和部门角度都应包括在内,汇总的性别差距指标可能会隐藏不同的组成元素,从而无法提供充分信息。
假设有A和B两个国家,均有学术界和行业界两个部门。两个国家都报告说,女发明人的总体比例为12%,因此,根据这一衡量标准,这两个国家可以得到相同的排名。然而,在A国,学术界仅占所有发明人来源的20%,而在B国则占50%。考虑到这一点,A国实际上在学术界方面比B国做得更好(50%相对于20%),但是在行业界方面则较差(2.5%相对于4%)。很明显,这些指标必须在每个部门和行业内进行比较。为这一目的,部门可通过专利申请人来探察,而行业则可以从专利技术类别中推断出来。
最后,还有其他指标可用于探讨男性和女性在创新中的合作性质,以及女性在国家、地区或城市参与知识产权活动的强度。例如,女性比男性更善于合作,因为正如研究论文《识别PCT发明人的性别》中所报告的,她们与其他发明人共同申请的次数比自己单独申请的次数多。
进一步的探察可以通过审查所有发明人都是女性还是都是男性,或者女性占多数还是男性占多数,抑或男性和女性正好平衡时的平均团队规模来进行。
同样,还可以探察不同国家、地区或城市的女发明人比率。
关于这一主题的更多信息,可以查阅产权组织的性别分析指南和我们的经济学文献数据库中的精选出版物。
可以通过若干种方法来获得具有性别分类的创新和知识产权数据。看看哪一种更适合您的情况。
从事创新、发明和创造的妇女面临着阻碍其活动的持续因素。经济研究对此能够告诉我们什么,又能为性别平衡政策提供什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