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ADMINISTRATIVE PANEL DECISION
Zino Davidoff SA 诉 Ye Li, Li Ye
案件编号:D2010-172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Zino Davidoff SA,其位于瑞士的Fribourg。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瑞士的Meisser & Partners。
本案被投诉人是Ye Li和Li Ye,其均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davidofffragrances.com>和<davidoffparfums.com>。上述域名的注册机构是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0年10月12日收到投诉书。2010年10月13日,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0年10月18日,Xiamen eName Network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dba eName Corp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注册机构向中心确认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文字是中文。中心于2010年10月18日就行政程序的语言事项,以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电子邮件。中心于2010年10月19日收到由投诉人提交的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中心在写明的届满日期前,未收到被投诉人就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2010年10月25日,中心向当事人双方发出电子邮件,告知当事人双方,中心注意到本案涉及2个域名,(似乎)有不同的注册人并确认本案中似乎至少有表面证据支持将投诉人合并审理的请求转交给专家组。(关于合并审理域名会在以下6.(3)部分具体讨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a)项与第4条(a)项,中心于2010年10月25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0年10月25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a)项,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0年11月14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中心于2010年11月15日寄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0年11月25日,中心指定Chiang Ling L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Zino Davidoff SA位于瑞士,是一家香水提供商,成立于1980年。
投诉人的网站显示,投诉人在香水产品上使用Davidoff Parfums品牌。该品牌作为投诉人的商号,也被许可予其亚洲经销商Luxasia使用,后者的经销范围包括被投诉人所在的中国。
投诉人通过国际注册,在第3类商品(包含香水)上拥有多个DAVIDOFF文字及图形商标的注册。其中,DAVIDOFF文字商标(IR 467510)的注册优先权日为1981年9月1日,该商标于2005年3月31日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此外投诉人拥有的在香水、香料类商品上使用的包含DAVIDOFF的商标还有第IR 596413,IR 876874号国际注册,以及在中国注册的第1560285号商标、第1560285号(DAVIDOFF的汉字翻译)商标。以上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于2010年4月3日被注册。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davidofffragrances.com>和<davidoffparfums.com>转让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1.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注册商标相同或混淆性近似
投诉人提交了其对DAVIDOFF商标的国际注册信息、DAVIDOFF商标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投诉人主张,争议域名<davidofffragrances.com>和<davidoffparfums.com>完全包含了投诉人的商标DAVIDOFF,而“fragrances”、“parfums”属于描述性词汇,故投诉人的商标DAVIDOFF是争议域名唯一的显著性部分。
2.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主张,根据先前的 UDRP案例,投诉人只须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
投诉人认为:
a. 其拥有的商标DAVIDOFF的注册时间远远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此外,早在争议域名注册以前,Davidoff香水在中国即已经具有一定影响,故被投诉人应当知晓投诉人的商标,尤其是考虑到商标的知名度。
b. 被投诉人并非善意使用争议域名。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会将用户指向与Davidoff香水相关的站点,其中包括投诉人的竞争对手的网站,此种误导性使用商标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也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故不属于善意使用。此外,在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发出警告函之后仅一个小时,被投诉人即提出将争议域名以2000欧元的价格转让给投诉人,该事实进一步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c. 被投诉人并未因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而为公众熟知。Davidoff并非被投诉人姓名,被投诉人也从未以Davidoff名义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不能说明被投诉人因Davidoff或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d. 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DAVIDOFF商标,也从未允许被投诉人将DAVIDOFF商标注册为域名。事实上,被投诉人与投诉人并无任何关系。
e. 被投诉人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不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或合理使用。
3. 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并和使用争议域名
投诉人主张,因为DAVIDOFF商标在争议域名注册之前已经在全世界享有盛誉,该商标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市场上的长期使用,令人无法不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是针对投诉人的商标和产品。
投诉人提出,被投诉人除了注册争议域名外,还注册了大量包括知名商标的域名,如<hermescouture.com>, <burberrychildren.com>, <burberrybeauty.com>, <e-on.in>, <edeka.in>, <auchan.us>, <oerlikon.biz>等。因此,被投诉人应当知道如Burberry, Hermes或Davidoff等时尚品牌。
投诉人认为:
a. 被投诉人注册或取得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商标的实际所有人,或者商标所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出租或者转让争议域名,且价格远远超出了普通域名的注册费用。
b. 被投诉人阻止商标的所有人将商标用于相应的域名,并且致力于此类行为。
c.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妨碍投诉人的正常经营。
d. 被投诉人故意制造与投诉人商标之间的混淆可能,以使消费者对于产品来源、被投诉人与投诉人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
e. 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将用户指向投诉人的竞争对手,或者销售投诉人商品或其竞争对手商品的零售商的网站,这种行为充分证明了被投诉人的恶意。
f. 争议域名先前为同一注册人所持有,后来争议域名被转让给被投诉人。投诉人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与先前的域名持有人为同一人。被投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处于争议中的域名转让(“Cyberflight”),这一行为在之前的UDRP案例中被认为是恶意注册的和使用的证据。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
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以及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另有决定,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
本案所涉及的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且并无事实说明当事人双方对于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另有约定,按照规则第11条,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应是中文。
投诉人主张,基于本案的特定情况,请求专家组裁决将英文作为本案行政程序的语言。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是英文网站,且有证据表明被投诉人一方曾就投诉人的警告函作出过英文回复。 专家组还注意到中心在整个行政程序中一直使用两种语言(即中文和英文)。被投诉人有很多机会就行政程序语言做出评论,但是被投诉人没有。因此,专家组认为接受英文版本的投诉书并不会对被投诉人造成任何实质上的不公平和偏见。
但是,本案所涉及的争议域名的注册协议所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且并无事实说明当事人双方对于行政程序所使用的语言另有约定。鉴于此,本专家组决定以中文作出该案的裁决。
合并审理争议域名
投诉人请求合并审理争议域名<davidofffragrances.com>和<davidoffparfums.com>,理由是Li Ye和Ye Li是这两个域名实际持有者ZhaoKe的化名。
投诉人提交的WhoIs数据库的信息显示,争议域名<davidofffragrances.com>和<davidoffparfums.com>在2010年8月18日的注册人是同一人,名叫ZhaoKe。2010年10月7日,注册人的信息分别改成了Li Ye和Ye Li。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上述WhoIs上记录的Li Ye的电话号码和传真号码与ZhaoKe的完全相同。而Ye Li所使用的电子邮件,也曾被ZhaoKe在另一个域名争议案件中使用过(Morgan Stanley v. Ni Made, NAF 案件编号 FA1328822)。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上述理由和事实提出异议。
综合以上事实,专家组有理由相信Li Ye和Ye Li可能是同一人。根据规细则第10 (e) 条的规定,专家组决定对争议域名<davidofffragrances.com>和 <davidoffparfums.com>予以合并审理。
关于政策第4(a)条三要素的分析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对于DAVIDOFF拥有多个注册商标,且商标的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
争议域名<davidofffragrances.com>和<davidoffparfums.com>的显著部分分别由“davidoff”与“fragrances”和“davidoff” 与“parfums”组成。“Fragrances”和“parfums”属于描述性词汇,含义为“香水”。许多之前的UDRP裁决已认定,将投诉人商标加上通用词汇,并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有效区分,构成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的混淆性相似。(参见IVECO S.p.A v. Palumbo Technology S.r.L., WIPO Case No. D2008-0749;Alstom v. FM Laughna, WIPO Case No. D2007-1736;Toyota Motor Sales, U.S.A., Inc. v. Pick Pro Parts Inc, WIPO Case No. D2005-0562;Atlas Copco Aktiebolag v. Accurate Air Engineering,Inc., WIPO Case No. D2003-0070)。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上述理由和事实提出异议。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如果投诉人可以提供表面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专家组将认定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 条的第二个要素。(参见 Croatia Airlines d.d.v.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 WIPO Case No. D2003-0455)。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证明,投诉人对 DAVIDOFF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商标注册的时间均早于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且投诉人并未以任何形式许可被投诉人使用 DAVIDOFF商标或注册并使用包含DAVIDOFF商标的域名。本案中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的使用行为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所以投诉人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权益的表面证据成立。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上述理由和事实提出异议。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政策第4(b)条针对第4(a)(iii)条的要求列举了四种可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特别但不限于该四种情
形),如果专家组发现这些情形确实存在的话,则可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证据。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被投诉人曾经就争议域名向投诉人提出2,000欧元的转让费用,该转让费用的金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普通域名注册的实际支出。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提供链接引导互联网使用者前往投诉人竞争对手的网站。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还表明,被投诉人除了注册争议域名之外,还曾注册过<hermescouture.com>, <burberrychildren.com>, <burberrybeauty.com>, <e-on.in>, <edeka.in>, <auchan.us>, <oerlikon.biz>等域
名。上述域名的共同特征是,都包含了他人所有的知名商标。这似乎显示被投诉人有注册包括他人商标域名的行为模式。
专家组注意到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目前似乎并不显示任何内容,但这并不妨碍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上述理由和事实提出异议。
基于上述事实,专家组投诉人的投诉请求符合政策第4(a)条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 <davidofffragrances.com>和<davidoffparfums.com>转让给投诉人。
Chiang Ling L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0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