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Bayer AG 诉 Su Zhi Wei

案件编号:D2016-0386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Bayer AG,其位于德国的勒沃库森。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BPM Legal,其位于德国。

本案被投诉人是Su Zhi Wei,其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被投诉人选择自行答辩。

2. 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bayer.news>(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Alibaba Cloud Computing Ltd. d/b/a HiChina (www.net.cn)(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2月26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2月26日,中心向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2月29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2016年3月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送有关行政程序语言的电子邮件。2016年3月2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被投诉人于同日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中心确认,投诉书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3月10日使用中文和英文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3月30日。被投诉人于2016年3月26日向中心提交答辩书。

2016年4月8日,中心指定Yijun Tian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是Bayer AG,其位于德国的勒沃库森,是一家在医疗保健,营养和植物保护领域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全球性企业。

投诉人于1922年在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注册了Bayer商标(注册号0155612),至少自1977年起就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Bayer商标(如注册号为76013的Bayer商标)。

被投诉人是Su Zhi Wei,其位于中国广东省深圳市。本案争议域名<bayer.news>注册于2016年1月11日。投诉提交时,争议域名未被实际使用,亦未解析至任何有效网站,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passive holding)。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被投诉人注册并正在使用的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除去通用顶级域名".news"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BAYER商标完全相同。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品牌在中国并非家喻户晓,被投诉人之前并不知道投诉人的商标,虽然现在看起来,确实有会混淆的可能。

被投诉人主张,投诉人并未出具在中国所有行业商标注册的证据,而且"bayer"域名并未全部保护,大部分"bayer"其他后缀域名均未在投诉人手中。

被投诉人认为,无法律根据表明晚于投诉人商标注册时间的新后缀域名必须归属于投诉人。

被投诉人主张,其从未恶意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从未主动向投诉人或其全球子公司或其竞争对手发出过出售此争议域名的信件及任何出售的意愿,也从未建立与投诉人有混淆意图的网站来获取流

量及误导公众的行为,也没有多次将他人的名称或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

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恶意诱使被投诉人出价出售争议域名的行为属于恶意反向域名侵夺。

6. 分析与认定

6.1 行政程序语言

投诉书使用的语言为英文。经注册机构的确认,争议域名所使用的注册协议为中文。规则第11(a)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2016年3月1日,中心使用中文和英文向当事人双方发出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2016年3月2日,投诉人确认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同样在2016年3月2日,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的语言。

投诉人请求将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主要包括:

1) 在本案中,争议域名由ASCII字符组成。

3) 投诉人通过第三方用英文联络了被投诉人,询问其争议域名是否出售。被投诉人也用英文进行了回复。因此,投诉人推测被投诉人显然懂英文。

4) 投诉人不懂中文。如果投诉人被要求以中文形式提交所有文件,行政程序会被过分拖延。投诉人也将不得不花费大量的费用进行翻译。这对投诉人不公平有利。

被投诉人请求将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理由主要包括:

1) 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如当事双方无任何协议或注册协议中未另作规定,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

3) 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016年3月10日,中心在投诉和启动行政程序的通知中,使用中文和英文告知当事人双方,鉴于本案的案情,中心决定接受英文版的投诉书,可接受英文版或者中文版的答辩书。如情况许可,中心将指定同时熟悉中文和英文的专家组。根据规则第11条的规定,专家组有决定行政程序语言的最终裁量权。专家组将选择使用中文或英文做出裁决,专家组也有可能要求当事人任何一方提供翻译文本。

专家组曾在先前诸多UDRP裁决中详细分析了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需要考量的因素,简而言之,即"采用非注册协议的语言作为行政程序语言不会对案件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参见Zumba Fitness LLC 诉 Kensuke Kishi, Sun up CorpWIPO 案件编号 D2008-1181。该观点亦为大多数UDRP专家组所采用。

本案中,被投诉人就行政程序语言的通知进行答复,明确主张选择中文为行政程序的语言,并按时递交了中文答辩书。专家组认为,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熟知英文。即便被投诉人理解一定英文,但涉及到专业的法律词汇时,专家组认为其表达可能会受到限制。专家组同时也注意到,案卷材料显示被投诉人对英文可能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如果要求投诉人提供其递交的全部文件的中文翻译,会造成其资金负担及不必要的程序延误。此外,专家组熟悉中文和英文。

鉴于此,专家组决定在本案中接受投诉人提交的英文投诉书,不要求投诉人提供翻译文本,以及接受被投诉人的中文答辩书,并且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不会对案件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公平,亦能确保该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人必须向专家组证实以下三个要素同时满足,其转移争议域名的投诉请求方能获得支持: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首先需要证明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于1922年在美国注册了Bayer商标(注册号0155612),至少自1977年起就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Bayer商标(如注册号为76013的Bayer商标)。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对Bayer商标享有商标权。

争议域名<bayer.news>完全包含了投诉人上述整个BAYER商标。根据先前众多UDRP案例,专家组认为,当争议域名中包含完整商标时,或与其混淆性相似的用词时,不论争议域名中是否含有其它词语,该争议域名与该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参见Wal-Mart Stores, Inc. Richard MacLeod d/b/a For SaleWIPO 案件编号 D2000-0662;Oakley, Inc. Zhang BaoWIPO 案件编号 D2010-2289

先前的UDRP专家组一贯认为在域名中使用通用顶级域名后缀,通常在判定混淆性相似时可以忽略不计(因为它是注册的技术要求),除非顶级后缀本身构成有关商标的一部分。参见WIPO Overview of WIPO Panel Views on Selected UDRP Questions, Second Edition ("WIPO Overview 2.0"),第1.2段和引用。专家组认为在本案中,争议域名在投诉人的BAYER商标之后添加通用顶级域名".news",其识别功能不强,不能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商标所给予人的整体形象区分开。参见Starwood Hotels & Resorts Worldwide, Inc., Sheraton International IP, LLC, Westin Hotel Management, L.P. Jingjing TangWIPO 案件编号 D2014-1040Guinness World Records Limited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 诉 ZhuoZhen WuWIPO 案件编号 D2015-0352

因此,专家组认为争议域名<bayer.news>与投诉人的BAYER商标混淆性相似。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若干情形,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只要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即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被投诉人接到有关争议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并未授权、许可或允许被投诉人使用投诉人的BAYER商标或者注册和使用任何包括其商标的争议域名。投诉人早于1922年就在美国注册了BAYER商标,在全球有约700个BAYER文字商标的申请和注册。至少自1977年起,投诉人就在中国注册了一系列Bayer商标。根据投诉人提供的信息,投诉人组建于1863年,现在在全球有250个分支结构,超过10万员工。先前多个UDRP专家组已认定BAYER商标是知名商标。

因此,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证明的责任转移至被投诉人。参见WIPO Overview 2.0,2.1段Croatia Airlines d.d. 诉 Modern Empire Internet Ltd.WIPO 案件编号 D2003-0455"Oemeta" Chemische Werke GmbH 诉 Zhibin Yang (aka Yang Zhibin)WIPO 案件编号 D2009-1745

在答辩书中,被投诉人仅是主张,无法律根据表明晚于投诉人商标注册时间的新后缀域名必须归属于投诉人。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由被投诉人消极持有。被投诉人亦主张从未建立与投诉人有混淆意图的网站来获取流量。但是被投诉人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综上及专家组在下方6.2.C部分的讨论,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有说服力的答辩。未能证明其已取得与争议域名有关的任何商标权,或争议域名已被用于或将被用于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无证据表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是合法非商业性的或是正当的。专家组认为,本案中亦无其他情形可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在投诉人已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后,被投诉人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因此,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行政专家组在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WIPO 案件编号 D2000-0003中认为,就政策第4条(a)项(iii)目而言,投诉人除需证明恶意注册外还要证明恶意使用。根据政策第4条(b)项,如果专家组认定存在(尤其但不限于)以下情况,则可将其作为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该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 商标或服务商标注册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或者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或者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或者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网站或网址上的产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早在争议域名被注册之前,投诉人已经在世界多个国家注册了BAYER商标,包括美国(1922年)和中国(1977年)。BAYER商标被先前多个UDRP专家组认定为是知名商标。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与投诉人的BAYER商标混淆性相似的争议域名的行为已经构成恶意。

虽然被投诉人称之前并不知道投诉人的BAYER商标的存在,但是被投诉人亦没有解释选择"bayer"作为争议域名的原因。争议域名完全包括了投诉人的BAYER商标,而被投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去选择、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行为会令互联网用户误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有关而造成混淆。鉴于投诉人BAYER商标的高知名度,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在注册争议域名时已知道或应该知道BAYER是投诉人拥有的商标。参见Jupiters Limited 诉 Aaron HallWIPO 案件编号 D2000-0574

根据投诉人的证据及专家组对争议域名网站的访问,争议域名<bayer.news>目前并没有指向任何有效网站,而是处于由被投诉人被动持有的状态。1被投诉人称其从未建立与投诉人有混淆意图的网站来获取流量,但是没有具体说明其是否使用争议域名建立了任何网站。根据先前的UDRP案例,消极持有争议域名不会阻碍专家组根据所有的证据认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参见WIPO Overview 2.0,3.2段;Telstra Corporation Limited 诉 Nuclear Marshmallows同上;和LEGO Juris A/S 诉 lihailiang,WIPO 案件编号 DSO2011-0002WIPO Overview 2.0,第3.2段进而要求专家组必须考察各种情况以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恶意,并列举了几种可被视为恶意的情况,包括投诉人拥有驰名商标、被投诉人未作出答辩、被投诉人隐瞒身份及没有善意使用域名的可能性等。本案中,虽然被投诉人消极持有争议域名,但是鉴于投诉人的BAYER商标在全球享有的极高知名度(先前多个UDRP专家组已认定BAYER商标是知名商标),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恶意。专家组亦很难想象在何种情形下被投诉人可以善意使用争议域名。

鉴于上述事实及论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构成政策下之争议域名的恶意注册和使用。专家组认定投诉人完成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的举证责任。

D. 反向域名劫持

被投诉人要求专家组认定投诉人提起的投诉具有恶意,属于反向域名侵夺。鉴于专家组在上述6.2.A至6.2.C部分的认定,专家组认为投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反向域名劫持。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bayer.news>转移给投诉人。

Yijun Tian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4月22日


1 专家组在UDRP行政程序中,可以自行对一些事实进行有限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