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 Arbitration and Mediation Center

行政专家组裁决

Grundfos Holding A/S 诉 Weile, wang kuanshi

案件编号:D2016-0482

1. 当事人双方

本案投诉人是Grundfos Holding A/S,其位于丹麦比耶灵布罗。投诉人的授权代理人是位于丹麦的Kromann Reumert。

本案被投诉人是Weile,wang kuanshi,其位于中国江苏。

2.争议域名及注册机构

本案所争议的域名是<chinagrundfos.com>(下称"争议域名")。上述争议域名的注册机构是Beijing Innovative Linkage Technology Ltd. dba dns.com.cn (下称"注册机构")。

3. 案件程序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下称"中心")于2016年3月9日收到投诉书。2016年3月10,中心向争议域名注册机构发出电子邮件,请其对争议域名所涉及的有关注册事项予以确认。2016年3月11日,注册机构通过电子邮件发出确认答覆。注册机构确认被投诉人是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并提供其详细联系办法。

中心于2016年3月14日用中文和英文通过电子邮件 向当事双方发送关于行政程序语言的邮件。 中心于2016年3月17日收到投诉人请求中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被投诉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行政程序语言的评论。

中心确认,投诉书(和投诉书修正本)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下称"政策" 或"UDRP")、《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则》(下称"规则" ) 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补充规则》(下称"补充规则" )规定的形式要求。

根据规则第2条与第4条,中心于2016年3月30日正式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书通知,行政程序于2016年3月30日开始。根据规则第5条,提交答辩书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4月19日。被投诉人没有作出任何答辩。

中心于2016年4月20日发出被投诉人缺席的通知。

2016年4月29日,中心指定Sok Ling MOI为独任专家审理本案。专家组认为其己适当成立。专家组按中心为确保规则第7条得到遵守所规定的要求,提交了《接受书和公正独立声明》。

4. 基本事实

投诉人Grundfos Holding A/S,其位于丹麦比耶灵布罗,为1945年成立的Grundfos Group(格兰富集团)的一部分。Grundfos Group是世界上规模最大且领先的泵类产品的生产商之一。每年Grundfos Group生产超过了一千六百万个泵。 截至到2014年,Grundfos Group在全世界超过55个国家拥有80多家公司,拥有大约一万九千名雇员,且2014年的净周转资本超过了41亿美元。

投诉人在全球各地拥有GRUNDFOS注册商标,最早注册日为1968年,包括中国(如第5800285号GRUNDFOS注册商标,注册于2010年2月7日)。另外,投诉人还注册了多个含有GRUNDFOS商标的域名推广其产品,如域名<grundfos.com>。

被投诉人于2016年1月19日注册争议域名<chinagrundfos.com>。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中文网站上显示有投诉人的商标GRUNDFOS,亦声称其是"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销售带有投诉人商标的同类产品。专家组作出裁决时,争议域名并未指向任何有效的网站。

5. 当事人双方主张

A. 投诉人

投诉人主张,应当立即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理由如下:

GRUNDFOS为驰名商标。

争议域名包含了投诉人在先注册并已经广泛使用的GRUNDFOS商标的整体。因此,投诉人认为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是在恶意的情况下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

B. 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答辩。

6. 分析与认定

6.1 ⾏政程序语言

根据规则第11条(a)项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双方另有协议或注册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行政程序的语言应使用注册协议的语言,但专家组在考虑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形后有权另作决定。

本案争议域名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是中文。⽆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双方就行政程序语言另有约定。投诉书是以英文提交的。投诉人也提交了要求以英文作为行政程序语言的请求,主要理由为下:

- 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有过类似的争议。投诉人于2015年9月曾对被投诉人注册<grundfoscn.com>域名向中心提上投诉书(参见 Grundfos Holding A/S weile, WIPO案件编号D2015-1748)。该案件的行政专家认为被投诉人没有理由看不懂投诉书,而被投诉人也从未提出异议,所以决定使用英文作出裁决。

- 要将投诉书和所附的证据翻译成中文将给投诉人增加额外的费用。

专家组在决定合适的行政程序语言时,要确保当事双方受到公平的待遇,也要确保行政程序不受到延误。专家组认为本案中投诉人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投诉人精通英文。虽然争议域名及通用顶级域名完全由拉丁字母构成,这并不表示被投诉人懂得英文。相反的,被投诉人名称为"weile,wang kuanshi",似乎是居住在中国的个人,由此可以推定英文并非被投诉人的第一语言。此外,根据投诉人所提交的证据,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内容完全是中文的。投诉人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先前案件的被投诉人与本案件的被投诉人属同一人,因此该案件的裁决对本案被投诉人懂不懂英文这个问题没有很大的影响。

但是另一方面,专家组亦注意到被投诉人未就本案行政程序语言的问题作出任何评论或提出反对意见,也未对投诉人的主张作出正式答辩。另外,中心在整个行政过程中一直使用两种语言(中文和英文) 与当事人双方联系。专家组亦熟知中文和英文。

鉴于此,为了不给投诉人带来不必要的资金负担和不便以及不延误行政程序,专家组决定接受投诉人所提交的英文版投诉书及相关材料,不要求投诉人提供中文翻译文本。专家组认为这一决定并不会给当事双方造成不公平且能促使行政程序高效及经济地进行。并且,专家组决定使用中文作出本案裁决。参见 LEGO Juris A/S Zhong Huijie, WIPO 案件编号D2011-1381。

6.2 分析与认定

根据政策第4条(a)项的规定,投诉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要素,方能胜诉。

(i) 争议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及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A. 相同或混淆性相似

GRUNDFOS是投诉人的注册商标及商号。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其持续使用GRUNDFOS商标至今已有超过50年的历史。专家组同意,GRUNDFOS商标在泵类产品的生产领域里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可称为国际驰名商标。专家组认定投诉人通过注册及使用对该商标享有权利。

本案争议域名的主体部分完全包含了投诉人注册在先的GRUNDFOS商标。即使在"grundfos"的字样前附加了单词"China",也不能将争议域名和投诉人的商标有效地区分开来。"China"是中国的意思,不但不含任何区分作用,反而可能增加混淆性,误导大众以为其争议域名是投诉人在中国使用的官方网站。 附加".com"通用顶级域名在本案中亦不具有区分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的作用。

因此,专家组认定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混淆性相似。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一个要素。

B. 权利或合法利益

投诉人虽负有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的责任,但是只要投诉人能够提出初步证据证明该要素,被投诉人即有责任提出主张或证据以显示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参见Taylor Wimpey PLC, Taylor Wimpey Holdings Limited honghao internet foshan co, ltd, WIPO 案件编号 D2013-0974

政策第4条(c)项举例说明了被投诉人可以如何回应投诉书以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i) 在接到有关争议域名通知之前,被投诉人已经或可以证明准备在善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争议域名或与争议域名相对应的名称;或者

(ii) 被投诉人(作为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但已因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或者

(iii)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使用属于合法的非商业性使用或合理使用,无意为牟取商业利益而以误导的方式转移消费者的注意力或损害争议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声誉。

投诉人为GRUNDFOS商标的持有人,已确认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和使用争议域名销售Grundfos Group的产品并没有征得投诉人的同意。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 根据投诉人提出的本案争议域名的WhoIs数据库资料显示,被投诉人的名称 为"weile,wang kuanshi",与"grundfos"不相对应。被投诉人也未因为争议域名而广为人知。

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站销售附有投诉人GRUNDFOS商标的同类商品。 根据先前UDRP专家组的意见,争议域名被用于提供带有投诉人商标的产品,在某些情况下可属善意行为,条件如下:

(i) 被投诉人必须确实性地在提供该产品或服务;

(ii) 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所指向的网页上必须仅卖带有该商标的产品;

(iii) 争议域名必须清楚地披露被投诉人与商标持有人的关系,不能误导性地宣示其为该商标商品的官方网页;

(iv) 被投诉人不能霸占所有可让商标持有人反映其商标的域名。

(参见Oki Data Americas, Inc. 诉 ASD, Inc.,WIPO案件编号D2001-0903Research in Motion Limited 诉 One Star Global LLC,WIPO案件编号D2009-0227。)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专家组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首页上找不到任何声明足以清楚地表示被投诉人与GRUNDFOS商标持有人即投诉人之间的关系。反而,该网站顶部写有"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字样。很明显的,上述为不符合Oki Data案中所述的善意使用域名的条件,尤其是上述第(iii)项。

所以,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从而将反驳该推定的责任转移给被投诉人。然而,被投诉人并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二个要素。

C.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

根据政策第4条(b)项,(特别但不限于)下列情形将被认为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的证据:

(i) 表明被投诉人注册或获得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将该争议域名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实为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以换取高于被投诉人可证明的与该争议域名直接相关的实付成本价值的报酬等情形; 或

(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注册人以对应的域名体现其商标,但条件是被投诉人曾从事过此种行为; 或

(iii)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业务; 或

(iv) 通过使用争议域名,被投诉人故意试图通过在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或者被投诉人的网站或网址上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来吸引互联网用户访问被投诉人的网站或其他在线地址,以牟取商业利益。

专家组认同投诉人的主张,认定投诉人对GRUNDFOS享有注册商标权,且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商标的时间远早于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而且,投诉人的GRUNDFOS可称为国际驰名商标。所以,专家组有理由相信,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投诉人的商标,却仍然选择注册该争议域名,属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上销售宣称是投诉人的产品。被投诉人不但没有 在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的显著位置准确地表明其与投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还在该网站顶部写有"格兰富供水设备(深圳)有限公司官方网站"的字样。这一行为极可能误导互联网用户把争议域名指向的网站与投诉人联系起来;也可能使互联网用户对该网站上的商品的来源、赞助、附属关系或担保方面造成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可能的混淆。专家组认为投诉人已成功举证被投诉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域名符合政策第4(b)(iv)条的规定。

另外,被投诉人提供了不正确的地址与传真号码,企图掩盖其真实身份。往往,此种行为可被推断为恶意注册与使用域名。

因此,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鉴于以上理由,专家组认定,投诉书符合了政策第4条(a)项所规定的第三个要素。

7. 裁决

鉴于上述所有理由,根据政策第4条第(i)项和规则第15条,专家组裁定将争议域名<chinagrundfos.com>转移给投诉人。

Sok Ling MOI
独任专家
日期: 2016年5月16日